【法律攻防】(2)「呂世瑜案」上訴失敗 影響國安案認罪考慮

理大男生呂世瑜因2020年於Telegram頻道煽動港獨及售武煽暴,被起訴《國安法》下的「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其後他認罪,原被判監3年8個月,但因法庭裁定案件「情節嚴重」,按《國安法》須判囚5至10年。結果呂世瑜被判囚5年,即使認罪亦未能獲得全數三分一減刑。

呂世瑜(紅衫)所涉國安案的終審法院判決,就「最低刑期」之爭議一錘定音,影響了其餘國安案被告的認罪考慮。
呂世瑜(紅衫)所涉國安案的終審法院判決,就「最低刑期」之爭議一錘定音,影響了其餘國安案被告的認罪考慮。

呂世瑜後來上訴至終審法院,今年8月被裁定敗訴,維持原判。終院裁定,《國安法》條文規定刑罰幅度是強制性規定,除非案件符合《國安法》第33條訂明的3種減刑情況,包括自動放棄犯罪或自動有效防止犯案結果發生、自動投案、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法庭才可考慮減刑至跌出刑期下限。

終院亦訂下量刑步驟,指法庭首先須評估案情嚴重性,包括裁定案情屬情節「嚴重」還是其他層級,然後採用相關條文的量刑幅度。然後,法庭可應用本地量刑法律和原則去行使酌情權,決定在適用幅度內的量刑起點,並考慮加刑或減刑因素,以及裁定案件有否《國安法》第33條訂明之下的「降級」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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