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繁榮進步和社會和諧穩定離不開法治的支撐與保障,世界級一流灣區的建設更需要法治的護航。粵港澳大灣區是對外開放程度最高、經濟活躍度最高的區域之一,港澳律師在大灣區執業,對於推動大灣區法律規則銜接、促進大灣區融合發展具有多重積極意義,有利於港澳社會更好融入國家發展大局。
撰文:周麗琴律師 協作:謝巧實習律師
一、資格互認――― 司法部自2022年6月28日起啟用律師執業證(粵港澳大灣區),支持港澳律師在內地九市執業
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國務院在大灣區開展港澳律師執業試點工作,司法部自2022年6月28日起啟用律師執業證(粵港澳大灣區),該證為港澳律師獲准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從事律師職業的證件。2022年7月6日,香港律師何君堯與澳門律師鄺玉球、程嘉雯、譚曉紅領到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證書,成為首批獲准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執業的粵港澳大灣區律師,何君堯律師的執業證書編號為「No.90000001」。
二、香港律師內地執業「首戰」勝訴, 打下「法治之橋」第一根樁
2022年8月17日,由粵港澳大灣區001號律師何君堯代理的港澳律師內地執業第一案在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庭審,判決後雙方均未上訴,判決於2022年12月13日0時生效。該案作為第一案受到社會廣泛關注。
案情簡介:香港居民劉先生與林女士是夫妻,劉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在深圳購買一套房屋,所有權人登記為劉生。2001年劉生將房屋過戶登記在林女士名下,2018年劉生病重時得知,2011年林女士已經將房屋過戶在女兒劉小姐名下。劉生認為該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雖然過戶給女兒,但未經他同意,屬於惡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故提起訴訟。2019年6月,劉先生去世後其子劉某基替代參與訴訟,請求判令林女士與劉小姐簽訂的《深圳市二手房買賣合同》無效,應確認案涉房屋的50%屬於劉先生的遺產,並由劉某基繼承。
深圳法院審理認為,本案應適用劉林二人當時共同區籍地法,即香港地區的法律,根據香港《已婚者地位條例》,案涉房產從劉先生名下轉移到林女士名下後,即屬於林女士的個人財產,林女士有權處置,轉讓過戶行為有效。法院駁回劉某基的訴訟請求。
該案由何君堯律師代理被告林女士,通過相關的法律和事實論證並獲得勝訴。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首案的落地,標誌着大灣區的融合發展,在硬體設施「硬聯通」的基礎上,正逐步實現規則機制的「軟聯通」。
三、規則聯通――― 廣東高院公布涉港澳商事糾紛司法規則
2022年12月29日,為貫徹《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推動粵港澳商事司法規則銜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人民法院審理涉港澳商事糾紛司法規則銜接的指引(一)》公布,該指引對跨境糾紛管轄、訴訟主體認定、簡化委託手續、送達法律文書、訴訟證據審查和域外法的查明及適用等訴訟規則銜接問題提出指導性意見。將有力促進粵港澳大灣區跨境商事糾紛的高效裁判,為打造一流法治化營商環境發揮重要作用。
四、灣區法律融合發展, 內地與港澳打開「雙贏」局面
專業的法律服務對於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具有重要意義,港澳律師在大灣區內地區域執業,不僅為港澳律師打開了一片新天地,也成為加速大灣區融合、推動法律服務業高質量發展的新動力。內地服務空間廣闊,業務精湛的港澳律師在大灣區內地九市執業,必將大有可為、大有作為,這是「雙贏」的局面。大灣區法院之間、仲裁機構之間,律師之間的溝通和協作融合發展成果顯著,粵港澳三地律師互相促進、互為補充,共同促進協同發展,共同完善建設法治國家。
作者簡介
周麗琴律師
●廣東華商(珠海)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律師
●《粵港澳大灣區婚姻家事法律制度》(在編)副主編
工作領域
●婚姻家庭法律事務
●著有法學著作(合著):《澳門居民大灣區生活法律百科》、《跨境婚姻30問》、《點樣繼承財產》
法律界: 本案示範內地與香港法律互相磨合
龔靜儀大律師認為:「內地、香港、澳門各自擁有不同的法律制度,三種截然不同的法律制度互有優點,本案的最大意義,在於完美地示範了內地與香港法律可以如何互相磨合,令涉及多於一地的案件裁決可以更加有效地彰顯真正的法律公義,使三地人民都可以感受到公平的法律可以如何為他們帶來幸福感,也增添國際投資者前來大灣區投資的信心。」
粵港澳大灣區法律與社會融合發展促進會近年為三地法律融合貢獻頗多,出版多部法律著作。法融會會長蘆海濱律師表示:「與廣深港相比,澳門體量很小,目前共計400多名港澳律師通過大灣區律師考核,其中就有70多名澳門律師,比例很高,為澳門律師發展帶來了新機遇。澳門律師熟悉葡語系國家,也將透過澳門律師的工作擴大粵港澳大灣區法律服務業在國內市場乃至國際市場的影響力和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