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隱風暴】(1)反修例引發個案激增 政府加辣「起底」刑事化 私隱專員鍾麗玲:盡力爭取本立法年度提交草案

2019年本港反修例風波期間,市民被「起底」的個案按年激增76倍,對當事人造成極大滋擾及傷害。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日前在立法會公布,將會就「起底」列為刑事罪行,並會修改法例,賦予個人資料私隱專員有刑事調查和提出檢控的權力。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鍾麗玲接受《堅雜誌》專訪時表示,希望新法例實施後,公署有更多權力,包括「一條龍」就「起底」個案作刑事調查、搜證、檢控及起訴工作,以及有法定權力要求本地網站移除載有的「起底」內容等等。她表示,將與政府及政策局快馬加鞭,完成草擬法例工作,盡力爭取在本立法年度即7月之前提交草案到立法會。

文:潘翠華 圖:黃冠華

本港現時的《私隱條例》於1996年實施,當時互聯網科技仍未發展成熟,具上網功能的智能手機亦未面世。鍾麗玲表示,當時社會仍未出現「起底」情況,而當時條例的考量是「不當的披露」情況。

《私隱條例》過時無針對「起底」行為

私隱專員鍾麗玲指,希望修例後能有效打擊「起底」行為。
私隱專員鍾麗玲指,希望修例後能有效打擊「起底」行為。

「條例所寫的是『任何人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披露其個人資料,而該項披露導致該當事人蒙受心理傷害,即屬犯罪』。譬如醫院機構是『資料使用者』,有『第三者』從機構取得個人資料而作出不當的披露,這就是我們條例監管的範圍。」

直至2019年年中反修例風波發生,「起底」情況突然急升,揭示現有法例不足以監管實際情況,需要急切完善。鍾麗玲解釋:「在『起底』情況下,有人在公眾領域取得一些資料,就未必涉及『資料使用者』的存在。」由於條例沒有針對「起底」行為,在檢控上會有困難,過去成功檢控的個案不多。

由私隱公署「一條龍」式處理

現時仍有網站公開大量市民個人資料,任人閱覽。
現時仍有網站公開大量市民個人資料,任人閱覽。

私隱公署一直被建制派謔稱為「無牙老虎」,鍾麗玲承認,該署權力有限,未能針對性打擊「起底」行為:「譬如現時我們無權要求網站移除『起底』內容,只能經常寫信予這些網站要求他們移除,很多時要視乎網站合作,這不是太理想。新法例之下,希望公署有這個權力,可以要求相關網站盡早移除相關內容,減輕對受害人的傷痛和損害。」

未來政府將「起底」行為刑事化,亦將賦予私隱公署有刑事調查及檢控權。鍾麗玲透露,公署希望未來可「一條龍」式處理相關個案,提高工作效率:「希望公署由搜證、出票檢控,以至由我們的律師上庭做檢控,都可以自己做,除了一些比較複雜或涉及其他罪行的個案之外,不用轉介給其他執法部門。」

言論自由與打擊「起底」間要平衡

反修例風波期間,近4成「起底」個案的對象是警務人員及其家屬。(中通社)
反修例風波期間,近4成「起底」個案的對象是警務人員及其家屬。(中通社)

鍾麗玲解釋,現時公署亦有不同分工,有法律組,亦有投訴組專責處理投訴兼做調查。修例後,該署或會新增專責刑事調查和檢控的組別,視乎法律具體內容,再審視由內部調動人手,抑或需要增聘人手及資源去應付。同時,內部亦會加強培訓及發出指引,以增強同事在刑事調查及檢控的能力。

至於修例細節,現時私隱公署對「起底」和「個人資料」都有列明清晰定義,鍾麗玲預料,今次修例對這些定義未必會修改:「因為一修改了定義,整條(私隱)條例的其他條款都會有影響。」不過她透露,草案詳細內容仍要與政府研究再敲定,包括參考海外其他司法管轄區如新加坡、新西蘭甚至歐盟的法例,怎樣在言論自由和打擊「起底」行為之間取得平衡,以及是否要對受害人構成心理或人身傷害才算構成罪行,舉證和檢控門檻,以及如何執法都會詳細考慮,然後會請律政司着手草擬有關法例草案。

「譬如刑事調查權,是否包括可以要求相關網絡服務供應商交出『起底』人士的資料、文件、工具。現時被告人若要上訴,可以到行政上訴委員會, 將來會否設立獨立的上訴機制,我們亦不排除這個可能。」

新例或未涵蓋非本港註冊網站

現時很多涉及本港「起底」事件的網絡服務供應商,註冊地點都不在香港,公署要求海外註冊的網站移除相關資料,對方即使不依從,公署亦「無符」。未來公署是否需要增加這方面的權力?鍾麗玲說:「我們現時的做法是聯絡海外對口單位,如資料保障的機構或監管機構,請他們幫忙跟進個案,將起底內容移除。」

根據過往經驗,對口單位的反應都非常好,有些甚至好到資料被移除後,仍會繼續跟進個案,若再發現有「起底」情況,會主動通知公署。鍾麗玲相信,這方面涉及海外或域外管轄權,修例上會比較複雜,未來很可能會繼續沿用這個做法,或會在下一次修例作進一步考慮。

力爭本屆立法會期內提交草案

修改法例並不是一件簡單的事,需要經過公眾諮詢及詳細研究,才能提交草案到立法會審議。今屆立法會會期尚有不足半年便完結,要趕在7月休會前提交和通過法例,時間會否太倉促?鍾麗玲肯定地表示:「會在這一屆立法會做。我們了解到社會對此非常關注,所以會盡快、盡力去做,希望盡量配合政府。」

鍾麗玲透露公署已就修例作了很多背景研究,亦和政策局開了多次會議商討,不會有「急就章」情況出現。她亦相信,法例草案提交到立法會後,議員會小心審議。

黎棟國:進度視乎政府決心

黎棟國認為修例不難,最重
要是加快檢控效率。
黎棟國認為修例不難,最重 要是加快檢控效率。

前保安局局長,新民黨常務副主席黎棟國認為,今次修例其實並不複雜,視乎政府有多大決心:「時間緊迫毋庸置疑,但如果有決心做,不相信做不到。起草法例需要時間,可以開夜車(加班)。現在我們亦有幾個案例,就起底案例的禁制令,法庭很快就做好,有了法例文件,所以不是說完全自己創作(法例)出來,亦可以參考其他普通法國家和地區的例子去處理。」

黎棟國認為,修例的最主要目的,是加快檢控效率:「因為現時私隱公署調查權不足,更沒有執法權,亦因很多涉事網站不在香港,你管不了,搜證很困難。」他續指,修例的重點,包括要由誰去執法,禁止「起底」資訊蔓延的相應措施,以及有甚麼罰則,譬如違規軟件不能在香港被市民下載等等。

法例不宜過辣免遭司法覆核

警務處處長鄧炳強說,他的太太也曾被滋擾。
警務處處長鄧炳強說,他的太太也曾被滋擾。

新法例要針對的只是「起底」行為,黎棟國解釋:「就是你不可以惡意將一個人的個人資料放上公開平台,使其他人知道後,通過那些資料對那人的生活造成不必要的影響。」他不覺得法例要訂得太「辣」,因為有可能會被指違反《基本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面臨司法覆核。

黎棟國特別提到,針對「起底」個案的檢控效率,一定要處理得快:「因為『起底』是很短時間之內,資料就可以透過網絡迅速傳播開去,一定要在合理時間內處理好,否則拖拖拉拉幾年便無意思。」網絡世界一日千里,黎棟國認為轉載「起底」訊息的人,亦應同樣被視作違法處理。

他建議政府可設立一個獨立的審裁處,讓「起底」相關人士有機會提出上訴:「它的好處是快,因為只是半法律性組織,不是正式法庭,裁決形式比較簡單,不一定要請律師。」黎棟國表示這並非新事物,政府很多架構都設有上訴機構:「入境有審裁處,公眾遊行集會有上訴委員會,城規會也有設立機制去制衡。」

法例訂立後仍可修改

就算法例短期內在立法會通過,黎棟國強調這不代表是最終版本:「法律可以修改,框架做了出來,還可以在附屬法例內豐富內容。當你實踐了法例,也可以因應情況和事情的發展而修改。正如我們現在實行的《私隱條例》,90年代的東西,到今天是否要改?《基本法》寫得很清楚,立法會可訂定、修改、廢除法律。面對市民私隱被濫用,政府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對於政府就「起底」行為修例,黎棟國不認為是為了保障特定群體的權益:「任何人不問背景,不分黃藍,都有被保障私隱的權利。一旦有人被『起底』,負責執行的機關就有責任調查和作出補救措施。」

葛珮帆:構成罪行毋須證實當事人受傷害

葛珮帆也曾受「起底」之苦。
葛珮帆也曾受「起底」之苦。

現有《私隱條例》第64(2)條指明,要證明「起底」行為導致當事人受到身體、精神或物質上的傷害才算構成罪行。新法例應否以此作檢控門檻?曾被「起底」的受害者之一、立法會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委員葛珮帆並不同意。

她分享自己的經驗:「我的個人資料被網上公開後,曾被用作登記器官捐贈,亦多次被登記用作新冠病毒的檢測。你將我的個人資料擺上網,你未必直接導致我受傷害,但我不知誰人看過我的資料,在何時及甚麼情況之下,會使用我的資料來作出傷害,這已經讓我及我的家人、朋友,感覺到受壓力和威脅。我認為只要是將他人的個人資料,在當事人不同意的情況下公開,已屬惡意行為,已經是犯法。」

料商界就修例有爭議 應充分解說

葛珮帆又坦言,修改《私隱條例》過程十分複雜,「政府話佢想(本立法年度內)做,我唔知佢做唔做到,因為我而家都未睇到任何文件。」她亦預計商界會對修例有很大聲音及爭議,因為對他們來講法例將更為嚴苛,以及會增加營運的成本和風險。她希望政府要有廣泛諮詢和充分的解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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