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治危機】(2)勿輕舉妄動 貼牆、撕牆都犯官非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指出,根據現行法例,無論市民在「連儂牆」張貼抑或撕下宣傳品,均有機會觸犯罪行。他強調,雖然張貼物品在「連儂牆」是違法行為,但應尋求法律途徑解決,市民應盡量避免自發移除「連儂牆」,否則亦有機會干犯刑事毀壞及盜竊罪。

陸偉雄指,市民自發撕紙亦可構成刑事毀壞及盜竊罪。(rthk)
陸偉雄指,市民自發撕紙亦可構成刑事毀壞及盜竊罪。(rthk)

一、《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04條《管制宣傳品的規例》

(1)在下列地方不得展示或張貼招貼或海報
.私人土地:除非獲得該土地的擁有人或佔用人書面准許;
.政府土地:除非獲得主管當局書面准許。
(2)任何人在違反第(1)款下展示或張貼招貼或海報,即屬犯罪。
一經定罪,最高罰款港幣10,000元。
另外,干犯此罪的市民亦有機會被民事索償,追討移除招貼或海報的費用。

市民自發「清牆」,容易遇上危險。
市民自發「清牆」,容易遇上危險。

二、《遊樂場地規例》第15條《招貼及告示》

除非獲得署長書面准許,並且符合署長所施加的條件,否則任何人不得在遊樂場地內派發任何招貼、標語牌或告示,亦不得在遊樂場地內的任何樹木或植物上或任何建築物、障礙物、欄杆、座椅或任何其他豎設物或裝飾物的任何部分張貼任何招貼、標語牌或告示。
一經定罪,最高罰款港幣2,000元及監禁14天。

何君堯發動義工隊清理連儂牆,反成為被文宣針對對象。
何君堯發動義工隊清理連儂牆,反成為被文宣針對對象。

三、《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64條《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罪行》

如張貼的宣傳品或海報涉及個人資料,在未經當事人同意下作出披露,導致該資料當事人蒙受心理傷害,不論其意圖為何,即違反《私隱條例》的保障資料原則。私隱專員可發出執行通知,指令違反的人士/機構採取補救措施,不遵守執行通知屬於刑事罪行。
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港幣100萬元及監禁5年。

四、《刑事罪行條例》第60條《摧毀或損壞財產》

任何人無合法辯解而自行撕毀或意圖撕毀連儂牆,即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即屬犯罪。
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監禁10年。

五、《刑事罪行條例》第24條 禁止某些恐嚇作為

任何人如威脅另一人損害對方的名譽或財產,或進行非法行為促使他人受到威脅,導致該人士作出他在法律上非必要的行為,或不作出在法律上有權作出的行為,都屬違法。
若循簡易程序被定罪,可被罰款2,000元及監禁兩年;若循公訴程序被定罪,則可被判監5年。

六、《盜竊罪》

如任何人不誠實地挪佔屬於另一人的財產,意圖永久地剝奪該另一人的財產,即屬犯盜竊罪。
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監禁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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