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國者治港】(4)人大常委會修改選舉規定 香港仍須本地立法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於3月5日至11日在北京召開,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晨在會上作出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草案)》的說明,全國人大於會議閉幕前,會表決該有關香港選舉制度的决定草案。人大常委會將修改相關法律,對香港選舉制度作出具體明確的規定,之後再由香港對本地有關法律作出相應修改。

擴大社會均衡有序政治參與

王晨在全國人
大會議上提出了修改香港選舉制度的「總體思路」。(中新社)
王晨在全國人 大會議上提出了修改香港選舉制度的「總體思路」。(中新社)

王晨會上表示,修改香港選舉制度的「總體思路」,是對選舉委員會重新構建和增加賦權為核心,進行總體制度設計,調整和優化選舉委員會的規模、組成和產生辦法,繼續由選委會選舉產生特首,並賦予選委會選舉產生較大比例的立法會議員,並直接參與提名全部立法會議員候選人的新職能,通過選舉委員會,擴大香港社會均衡有序的政治參和更加廣泛的代表性,同時建立全流程資格審查機制。

而是次修改選舉制度,首先由全國人大作出相關決定,並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決定修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修訂後的附件一和附件二將對香港新的選舉制度作出具體明確的規定。在國家層面完成修訂後,香港須再對本地有關法律作出相應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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