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協有被取締的法理基礎嗎? 文:陳凱文

日前,內地兩大官媒新華社及《人民日報》均發表評論員文章,批評香港教育專業人員協會(教協)運作偏離宗旨、不務正業,「變成不折不扣的政治組織」。隨後,特區政府發表聲明,宣布終止跟教協的工作關係,包括不再跟教協舉行會議、不再就教育議題諮詢它的意見、不會處理教協轉介的個案,以及不再承認日後教協為教師舉辦的培訓課程。

可是從法理上而言,港府跟教協結束工作關係,並不等於教協已被正式取締。對於教協會否被取締的問題,特首林鄭月娥回應時指出,取締任何組織或工會,均要有堅實的法律基礎及充分的證據,並強調《港區國安法》實施後,本港任何組織都不能觸碰國安底線,如有違規定會違法必究。

不諱言的說,特首的話雖說有理,但是未免讓人覺得她在打官腔。眾所周知,不論教協還是任何組織,若被取締都要有法律基礎和證據,但是公眾現時想知道的地方,正是教協本身有否被取締的法理基礎和證據嘛?為何特首不正面回答問題?究竟是沒做功課,所以並不知道,還是知道但不願回答呢?我們難以知道答案。

不過有一點可以肯定的是,雖說《港區國安法》第31條規定:「公司、團體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因犯本法(即《港區國安法》)規定的罪行受到刑事處罰的,應責令其暫停運作或者吊銷其執照或者營業許可證」,但是教協或任何職工會只要觸犯本地相關法例,便可被依法取締,而不一定須要觸犯《港區國安法》條文。

是故,教協作為註冊工會,它會否被取締,自然須審視其過去的所作所為,有否違反《職工會條例》。根據該法例的第10(b)條規定:(iii)該職工會正被用作非法用途或與其宗旨或規則抵觸的用途,或曾在其登記後的任何時間被用作該等用途;或(v)該職工會的經費曾以非法方式支用,或曾用於非法用途或非該職工會規則所認可的用途,職工會登記局局長便可取消該職工會的登記。

《職工會條例》第34條則規定:除根據第33A及33B條獲准(注:即派人參選立法會和區議會選舉而設立選舉經費)外,任何已登記職工會的經費不得在香港或其他地方 (a)直接或間接用於任何政治目的;或(b)支付或轉移予任何人或任何團體,以促進任何政治目的。須注意,這裡的「經費」包括該會或該會代表持有、收集、收取或控制的款項(不論是否已撥作選舉經費或福利經費),及所有其他土地或非土地的財產或資產。

如是者,單是教協在修例風波爆發期間,曾於2019年8月17日舉辦的「教育界大遊行」,當時教協會長馮偉華曾表示,遊行的舉辦目的,是「要求政府回應市民的五大訴求,讓社會盡快回復正軌」,顯然不是純粹爭取業界權益。如此一來,教協為了舉辦此一遊行而耗費的人力和物資,又算否把經費直接用於政治目的,因而觸犯《職工會條例》第37(a)條及第10(b)(v)條呢?

我們再看看「和平佔中」爆發之前,教協於2013年10月14日的將軍澳教協中心,與「和平佔中」發起人戴耀廷共同舉辦「教育界佔中商討日」,之後又於2014年6月22日,借出教協銅鑼灣服務中心,作為「6.22民間公投」實體票站。如此一來,教協是否構成煽惑他人參與「和平佔中」呢?即使不屬直接煽惑,又算否是為戴耀廷等人的煽惑行為提供協助呢?

須知道,「和平佔中」雖在2014年9月28日才正式爆發,但是上述兩項活動,都應被視作煽惑他人參與「和平佔中」過程的一部分。在此情況之下,教協作為此兩項活動的協辦單位,並為其借出場地,它的組織本身或其經費,又算否被用作非法用途,因而觸犯《職工會條例》第10(b)(iii)條呢?

退一步而言,即使此兩項活動八構成煽惑,或為戴耀廷等人的煽惑提供協助,但是這兩項活動本身,顯然不是純粹為了維護業界權益。既然如此,此兩項活動所耗用的人力物資,如是教協支付或有份支付的話,又算否把經費轉移予當時的「佔中」秘書處,以促進「佔中」此一政治目的呢?即使不屬經費轉移,又算否經費直接或間接地用於用於政治目的,因而觸犯《職工會條例》第35條?

由是觀之,教協觸犯《職工會條例》中的相關規定,可謂罪證確鑿,這也是某程度上解釋了,教協近期為何把上述幾項活動的相關資料,匆匆地從其官方網頁中刪除,只是在這大數據時代,上述活動的相關報道,教協可是刪除不了。是故,取締教協的法理基礎,可謂相當堅實,取證亦是毫無困難,關鍵只在於我們的特首,又能否符合港澳辦主任夏寶龍之前的要求,做一個立場堅定、履職盡責的愛國者了!

文:陳凱文

學研社成員、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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