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場新聞》母公司、前總編輯鍾沛權及前署任總編輯林紹桐,串謀發布煽動刊物早前被裁定罪成,區域法院9月26日判鍾沛權入獄21個月,林紹桐則在判刑後,基於其身體狀況及扣減被拘留日數,獲即時釋放。一些美西方政客評論這宗案件時,斷言香港已無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卻有意忽略了鍾、林確實觸犯了法律的事實,這樣的言論,只能說是有意混淆視聽誤導公眾。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傳媒機構和新聞工作者在履行職責時,也須遵守法律,這是放諸四海皆準的基本原則,相信任何一個美西方國家,都不可以否定這一原則。但令人感到奇怪的是,每當談及香港的一些相關案例,一部分美西方的政客和媒體,就會有意忽略掉涉案人士是否有觸犯法律的行為,而只憑涉案者具有傳媒機構工作者的身份,認定法庭的判決是在損害新聞自由和言論自由,不論是涉及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的案件,還是涉及《立場新聞》的案件,都存在這樣的問題。
就《立場新聞》案而言,法官在判案時清楚指出,《立場新聞》的主張是排除中國的本土主義,在「反修例」期間更成為抹黑和中傷中央及特區政府的工具。法官的這一基本判斷,已基本上否定了《立場新聞》只是單純的媒體機構的論點,一針見血地指出其為政治工具的基本屬性。
這次在對種、林兩人的刑罰作出宣判之時,法官再次清楚說,本案被告罪行嚴重,鍾和林絕對不是單純的新聞工作者,非進行真正的傳媒工作,而是參與所謂的抗爭,站在抗爭者一方與政府抗衡,煽動行為帶來的傷害難以量化。
事實很清楚,《立場新聞》和鍾、林兩人被判有罪,並非因為他們的新聞報道,也非他們表達了某種言論,而是由於他們觸犯了法律,做出對國家和香港社會構成重大傷害的犯罪行為。只不過,他們以媒體機構、新聞工作者作為掩飾,拿「新聞自由」、「言論自由」作為「保護傘」而已。
特區政府的執法部門、司法機構,依據法律規定,嚴格執法,依法處罰犯罪行為,這才是真正地在維護「新聞自由」和「言論自由」,否則,當「新聞自由」和「言論自由」被濫用為犯罪者的「保護傘」,成為傷害國家和香港的工具,「自由」就會因受到犯罪者踐踏而損壞。
然而,一部分美西方的政客,在此案件宣判之後,卻無視法官的點出的要點,有意忽略了涉案人士觸法律的基本事實,只因被判罪者是《立場新聞》的前總編輯及前署任總編輯,就輕易作出香港已無新聞自由和言論自由的論斷,這很顯然是缺乏理據,有意誤導公眾的做法。
比如,美國眾議院外交事務委員會主席麥考爾就認為,這宗案件的裁決顯示,香港已不再是昔日充滿活力、自由的城市,港人在行使包括言論自由在內的公民自由,有可能會受到起訴。美國參議院外交關係委員會主席卡丁也有類似的論斷。
其實,香港的基本法、《香港國安法》,以及香港本地法律,都明確維護基本人權和自由,包括新聞自由和言論自由。特區政府也一再重申,香港市民包括新聞工作者,一如既往可以自由作出基於事實的評論或批評,以及依法享有和行使新聞和言論自由,無須擔心會誤墮法網。香港的新聞界、法律界也認為,案件的審訊彰顯法治精神,香港的新聞自由和言論自由有充分的保障。
香港的本地媒體,網絡新媒體和自媒體持續增加,在香港設站及派駐記者的外國媒體和記者的數量,仍在持續增加。這些事實,難道不能說明香港的新聞自由、言論自由的真實情況嗎?
美西方政客的論斷,偏頗失據,根本不足信。而且,這類言論的背後,明顯還別有政治用心,意在抹黑香港、打壓香港,市民須小心辨析。
文:文武
資深傳媒人,曾任企業傳訊高層及在多間報館擔任要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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