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建美好社區」之 《法院(遙距聆訊)條例草案》 文:賴暖新、丁煌

COVID-19危機給你我都留下許多刻骨銘心的印象,其中一個寶貴的教訓是本港迫切需要找出一個可行方案,替代實體會面會議與在法庭進行的實體聆訊。大家一定會同意,本港應為未來不可預見的公共衛生緊急狀態做好相對應的法庭聆訊準備。根據《公司條例》第584條(註1),在疫情期間,大多數本港公司使用視聽技術舉行網路會議。虛擬教室在當時也一度盛行。為確保與時並進,本港法院也不甘示弱,迅速採用遠端聆訊,法庭在疫情期間亦有限度的保持運作。

在COVID-19期間,恆常而忙碌的法庭聆訊進程受到了很大影響,司法正義的伸張遭受一定的延誤。為應對此項前所未有的挑戰,據前瞻性的本港司法機構在2020年疫情爆發最初的幾個月內,以頒令允許在民事聆訊中使用視頻會議。至2020年4月以來,司法機構先後頒布四份審訊指引(註2)。政府希望為本地法官及司法人員提供一個清晰的規管遙距聆訊法律框架,因此,在2023年刊憲《法院(遙距聆訊)條例草案》(該草案)(註3),立法會亦於2024年12月初為「該草案」進行了一讀(註4)。

《中國夢智庫》(夢智庫)通過研究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的遙距聆訊經驗後認為,「該草案」具基本原則上的合理性,為提高法院審訊程序的靈活性與效率,本港在這條任重而道遠的征途上邁出了正確的一步。《夢智庫》首先注意到遠端法庭聽證會可以節省資源與成本。誠然,「時間」是一種具可控、可管理的重要資源,法律教授Jenia Turner 早前進行的一項專項研究也證明這一點(註5)。遙距聆訊的另一個的優點是能為易受傷害證人與海外證人提供適當安排。舉例說明,在刑事審訊中,一名受了傷害的海外證人能通過遙距聆訊協助法庭定案。本港司法機構認為,「該草案」可以為海外證人提供一個進一步的法律框架,使其能在離港後遙距參於本港刑事審訊。《夢智庫》認為,大家可以毫無疑問地說,「該草案」的法律草擬人士們在司法效率與公開司法之間取得了恰到好處的適當平衡。

政府為「該草案」舉辦兩輪公眾諮詢,包括「香港大律師公會」、「香港律師會」與各執法機構在內的主要持份者都表示支持。與新加坡相比,本港在法庭數字升級方面比較滯後。雖然本港應在這個領域下多一點苦功迎頭趕上,但在推廣「遙距聆訊令」至涵蓋陪審團審判這點上,大家要格外謹慎,避免採用早前一些具爭議性的海外見意(註6)。

「該草案」主要條文如下:

(1) 作出「遙距聆訊令」的詳細條件,包括法庭須考慮的因素;

(2) 遙距聆訊的實施,包括法官及司法人員的權力、參與者的出席,以及以電子方式傳送文檔、出示物品及簽署檔實施;

(3) 使用遙距聆訊的範圍及例外情況;

(4) 在遙距聆訊中司法公開的保障措施;及

(4) 建議訂立新罪行,將未經許可而錄音、發佈及廣播透過實體及遙距聆訊進行的法庭程序的定為刑事罪行。

「該草案」規定使用遙距聆訊的範圍與例外情況,明確排除與刑事審判案件與有關國家安全案件的程式。在某些刑事案件與刑事訴訟的特定階段,被告親自出庭具有實際意義與必須性。因此,只有在法庭作出相關指示後,才會下令進行遙距聆訊。例如,被告首次在裁判官席前應訊,通常不宜採用遙距聆訊。裁判官需要在法庭上見到被告,特別是被告投訴執法機關在被告還押期間實施不當對待,以及處理首次聆訊被告的任何保釋申請。

司法機構必須確保被告在不在聆訊現場時自身的利益不受損害與有較維護司法公正。司法機構建議,雖然可以採用遙距聆訊,但被告人在答辯、裁決與判刑階段時應親自上庭應訊(法官另有指示除外)。還有,少年法庭的刑事審判與聽證會也被禁止進行遙距聆訊。

在牽涉國家安全的案件,因海外證人參與國家安全案件聆訊容易受到騷擾,從而帶來國家安全新風險,政府早前建議此類案件不宜進行遙距聆訊(註7)。同樣不容忽視的是大律師在遙距聆訊中難以有效地與證人對質。

由於遙距聆訊是通過網絡,在一個缺乏實體環境下進行,因此更容易受到未經授權的錄音與非法發佈的影響。「該草案」引入新罪行,將未經授權錄製、發佈與廣播法庭程式(無論是實體還是遠端)定為刑事犯罪。在釐定刑罰的程度時,「該草案」的建議較為嚴苛,皆在防止上述刑事可能引起的後續弊端。舉例說明,未經授權的錄製與發佈可能會擾亂或中斷法庭程式。被禁行為亦可能引起證人嚴重的心理不安或人身安全憂慮。

司法機構在民事法律程式中分階段實施遙距聆訊,措施有效且成功,值得大家高度讚揚。司法機構亦會逐漸將相若模式引入刑事法律聆訊程序,讓持份者有時間逐步調整與適應遙距聆訊的模式。除了秉持一貫的循序漸進外,司法機構還應定期檢討實施情況,以確保遙距聆訊帶來的高效不會損害香港特區引以為傲的司法制度。

註 1: The Laws of Hong Kong 《Section 584 of the Companies Ordinance, Cap. 622; Meeting at 2 or more physical venues》HK e-Legislation available at: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622!en

註 2: 香港司法機構『諮詢文件
遙距聆訊:《法院(遙距聆訊
)條例草案》、實務指示及操作指引草擬本』香港特別行政區2022年6月available at: https://www.judiciary.hk/zh/court_services_facilities/remote_hearing_bill.html

註 3: HKSAR 《Courts (Remote Hearing) Bill》Legislative Council available at: https://www.legco.gov.hk/yr2024/english/bills/b202411221.pdf

註 4: LEGISLATIVE COUNCIL 《BRIEF COURTS (REMOTE HEARING) BILL》HKSAR File Ref.: AW-275-020-010-030-008 available at: https://www.legco.gov.hk/yr2024/english/brief/aw275020010030008_20241121-e.pdf

註 5: Jenia I. Turner 《Remote criminal justice》53 Texas Technology Law Review 2021 at p 197; also available online at: https://texastechlawreview.org/wp-content/uploads/53-Book-2_Turner.PUBLISHED.pdf

註 6: Huo Jingnan《To try or not to try remotely. As jury trials move online, courts see pros and cons 》NPR 18.03.2022 available at: https://www.npr.org/2022/03/18/1086711379/as-jury-trials-move-online-courts-see-pros-and-cons

註 7: James Lee《Hong Kong national security cases and criminal trials excluded from remote hearings》Hong Kong Free Press 25.11.2024 available at: https://hongkongfp.com/2024/11/25/hong-kong-nat-security-cases-and-criminal-trials-excluded-from-remote-hearings-under-proposed-bill/

文:賴暖新(上圖左)

香港島東區區議員
「中國夢智庫」地區事務聯合總監
東區協進社秘書長

文:丁煌(上圖右)

深圳大學基本法研究中心兼職研究員
香港島東區區議員,香港基本法教育協會理事
經民聯港島支部主席,「中國夢智庫」主席
香港薈萃協會法律顧問,城市智庫成員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中國夢智庫》是一間扎根特區的非牟利團體;與心存熱誠的資深義工、專家與職業專業人士們合作,攜手「說好中國故事」。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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