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所謂的「不合作運動」 文 : 文兆基

因《逃犯條例》修訂而觸發的示威和衝擊行動,至今尚未有平息的跡象。直至近日,有示威者發動所謂的「不合作運動」。他們跑去港鐵沿線各站,阻礙車門關閉,或者無故按動車內緊急掣,從而使到部分列車延誤開出,不少乘客亦因此而受到影響。直至上午11時左右,車門受阻事故逐漸平息,列車服務才恢復正常。

不諱言的說,示威者發動我所謂「不合作運動」,不論從法理上,還是從政治倫理上而言,都有極大的問題。根據《港鐵附例》第9(2)條規定:任命人不得干擾鐵路處所內的任何門或閘,包括任何列車車門及月台幕門,違者可處2000元罰款。附例第8條則規定,任何人如在非緊急情況下隨便按動車內緊急掣,可被罰5000元。

有人可能認為,罰款不多不具阻嚇性,其實附例第44條早已列明,港鐵可在徵收上述罰款同時,提出進一步的損害賠償。換句話說,港鐵若因為示威者的行動而帶來經濟損失,可循民事途徑要求他們賠償,而港鐵因列車受阻所帶來的收入減少,數目絕對不少,所以賠償金額很有可能達數百萬之巨。

除了民事索償以外,示威者故意阻礙列車開出,亦有可能觸犯刑事法例。根據《公安條例》第17B(2)條:「任何人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二級罰款及監禁12個月」。很明顯,示威者阻礙車門,已屬於擾亂秩序的行為。

至於「相當可能導致社會安寧破壞」,示威者的行動已對港鐵公司及已付費的乘客,帶來了實質的經濟損失,符合「破壞社會安寧」定義當中「對人或對財物帶來實際傷害或破壞」的入罪條件。另一方面,示威者的行為即使沒有激起他人破壞社會安寧的意圖,但其行為妨礙並侵害了他人的行動自由,很可能激怒一個有合理思維的人,從而有可能激使其他人以武力回應,自然可視作「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政治倫理上而言,示威者的行為亦是站不住腳。先不論示威者的政治訴求是否合理,但是公民權利人人平等,示威者表達政見及集會的權利,並不凌駕在其他人的行動自由之上。示威者的行動,不但阻礙其他人日常上班,並且在未經他人同意之下,擅意侵害他人的行動自由,毫不符合社會公義的精神。

由此可見,示威者所謂的「不合作運動」,既不合法亦不合理,完全是不知所謂!讓人感到憤慨的是,平日一直高舉民主自由人權法治的反對派,在示威者擅意阻礙港鐵車門關閉之後,竟然無人站出來批評示威者侵害他人日常的行動自由。事實再次證明,反對派只是一群立場先行、黨同伐異之徒。所謂的人權自由,不過是他們說出來的漂亮話而已。

文 : 文兆基

時事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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