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下旬,兩名法律從業員在公務探監時,涉嫌違反《監獄條例》(香港法例第234章) 第18條「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行而被捕,涉案者的在還押委託人卻單方面(透過他人)在網上社交媒體發布信息聲稱,因向申訴專員公署寄投訴信受阻撓,並被禁收書籍,懲教署表示「在囚者可以向院所管方、到院所巡視的懲教署總部首長級人員,或懲教署投訴調查組提出投訴,亦可以書面方式向立法會議員、申訴專員、法定機構、其他執法部門、政府政策局等投訴。此外,他們可選擇直接向突擊巡視的巡獄太平紳士求助或投訴,甚至向法院提出司法覆核。」
另外,囚犯或被扣押人士,可以在懲教院所的當眼處,包括收押室、飯堂、日間活動室等位置取得中英文版本免付郵資的申訴專員投訴表格,或向當值懲教署職員索取投訴表格。至於相關被還押人士聲稱他被禁收書籍,須知道,監獄是收押囚犯和被還押人士的院所,不是被扣押人士為所欲為的地方,懲教署基於保安理由、秩序及紀律等,扣起內容或性質不利於獄中任何在囚者的書籍,不予派發,這一點也是社會共識,被扣押人士又怎能無理挑戰這些維持監獄秩序的規矩?
其實,亂港份子在過去數年,也不停鬧事,妄圖把抗爭延禍到監獄,例如,所謂「探監師」的人士曾透過藉詞探訪在囚中人士,讓這些人士有額外的休息時間而不用在獄中幹活,涉濫用探監服務;曾有亂港在囚人士以獄中珍罕資源如不明來歷的朱古力和「私飯」招攬其他在囚人士追隨他們,在獄中宣揚「不合作」理念,製造分化和仇恨香港特區政府;曾有機構組織市民向在囚人士集體寫信,進行軟對抗;有「賣黃」並以高價向在囚人士家屬售賣供應物資的小店;另有媒體曾抹黑懲教署的智慧監獄管理和關懷助更生項目;挑戰監獄管理的祖師,更以司法覆核去挑戰獄中囚犯選擇髮型和衣著的自由;前「香港眾志」成員的女囚犯曾涉煽動其他女囚在羅湖懲教所集體滋事等。
監獄是囚犯接受懲罰的地方,讓他們接受應得的懲罰,並獲得適當的感化和學會謀生技能,讓他們刑滿後可以改過自新,同時,監獄也在保障囚犯的獄中的安全和秩序。如果頑劣壞份子借挑戰懲教署,以為可以衝擊香港特區政府管治的權力,漠視法律和懲教署規矩,騎劫其他囚犯的合理權益,把抗爭延禍到監獄,似乎他們的如意算盤不能打響。要知道,囚犯在監獄內不是在享福,而是依法接受懲罰,為他們曾犯下的罪行贖罪,哪有囚犯在獄中呼風喚雨、差遣獄卒的道理!監獄從來不是抗爭的地方,進出須嚴格遵守懲教署署方要求,任何人將未經授權的物品帶進或攜離監獄,均屬刑事罪行,知法犯法罪加一等。懲教署處理一向公平、公開、透明,任何形式衝擊監獄秩序只是飛蛾撲火,任何配合境外「報告」而作出抹黑香港司法制度、執法、檢控和懲教署工作的行為均是徒勞無功。
文:朱家健
全國港澳研究會香港會員、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副秘書長、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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