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今次釋法有必要嗎? 文:陳凱文

擾攘個多月的黎智英獲准聘請洋大狀風波,終於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接納特首建議,正式進行釋法的情況下落幕。跟不少人的預料不同,今次人大釋法並無直接解答非本地執業律師以任何形式參與國安法案件,究竟有否違反《港區國安法》立法原意的問題,而是透過解釋《港區國安法》第14條和第47條,述明香港國安委的職權,以及特首在判決前發出證明書的運行機制,從而給出解決此一爭議的本來方法及補救措施。

有人或許認為,今次釋法提出的補救措施,跟之前有人指香港可自行解決的建議差別不大,同樣是在法院批准黎智英聘請英國御狀Tim Owen之後,由香港國安委引用《港區國安法》第14條,向入境事務處發出指令,要求對方拒絕向Tim Owen發出工作簽證,又或者是禁止對方入境。如此一來,這又是否意味着今次人大釋法,其實沒有必要呢?

Tim Owen
Tim Owen

答案其實是有其必要,因為今次釋法是透過解釋《港區國安法》第47條,述明特首具有某宗案件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問題,以及涉案資料是否屬於國家機密的認定權,從而指出黎智英以「專案特許」方式,申請洋大狀來港為其辯護時,法院應在判決之前,就准許外地大狀參與案件是否涉及國家安全的問題,事先取得特首發出的證明書。

換言之,雖說今次釋法跟之前部分人的建議一樣,同樣是指出法院在作出判決之後,可透過香港國安委的決定,讓黎智英聘請的外地律師無法來港,但是釋法指出了法院在判決程序上的問題,即:未有按照《港區國安法》第47條規定,在判決前取得特首發出的證明書,假若沒有釋法,香港國安委的後續行動,便缺乏堅實的法理依據,以及邏輯上的合理性。

與此同時,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式釋法之後,其轄下法工委在回答記者的提問中,談及了幾個值得注意的問題。第一個是人大釋法之後,特首表示港府將會修訂本地的《法律執業者條例》,禁止非本地執業律師參與國安法案件,法工委負責人則引用了《港區國安法》第7條,指香港特區應當盡早完成《基本法》規定的維護國家安全立法,以及完善相關法律,為未來的修例提供國安法層面的法律基礎。

第二個是今次釋法的溯及力問題,人大法工委負責人引用了內地《立法法》第50條,指出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法律解釋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意味着《港區國安法》釋法的法律效力,可追溯至法律施行之日。此外,法工委還提到了《港區國安法》第62條,指出本地法例規定若跟國安法抵觸,採用國安法規定而非本地法例,並指此一規定同樣適用於本次人大釋法。

是故,若是根據法工委的說法,今次釋法既具溯及力,對本地法例亦具凌駕性,可是有一點值得注意,單純從法理邏輯而言,法工委在釋法溯及力的問題上,其說法似乎存在值得斟酌之處,對於香港法院未必具約束力,但是要解釋其箇中原因,又要花不少篇幅詳談。為了方便各位讀者閱讀,只好遲點另撰一文再說。

文:陳凱文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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