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2022年)12 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於12月30日表決通過關於港區國安法的解釋草案,今次對港區國安法是首次釋法,釋法內容涉及港區國安法第14條及第47條。如果在香港法院所審理的危害國家安全案中,涉及國家安全或有關證據材料,是否涉及國家機密認定,法院應向行政長官提出,並由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 (對應第47條);或行政長官在香港法院未有提出申請,國安委須履行法定職責,有有權對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問題作出判斷和決定 (對應第14條),其決定更是不受司法覆核,及有可執行的法律效力。
港區國安法作為維護香港特區國家安全的法律利器,應該全方位堵塞國安漏洞,包括在刑事審訊危害國家安全刑事罪件中,案件相關證據或會在審訊、尋求英國御用大律師取得書面或口頭法律意見、法律會議等,涉敏感國安資料或會公開呈堂,或展示給境外律師 (無論是否實際到香港法院代表被告訴訟,或在看過案件資料後給予書面法律意見或口頭法律意見,又或中途更換另一名非本地大律師),是次釋法只針對在本地臨時限制執業的英國資深大律師,是否獲得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及所涉及的案件是否涉及國家機密認定。可見一紙釋法文書,但關繫著國家安全,香港特區更不能成為整個國家安全網的缺口。
人大常委會釋法一錘定音,不但完善執行機制,穩固國安根基,同時也彰顯法治精神,突顯中央政府對特區的憲制權力和責任,全面準確實施提供清晰指引。是次釋法是對港區國安法的首次釋法,釋法內容也構成被釋法的港區國安法的一部分,及早釐清了大眾的疑慮,息紛止爭,妥善解決分歧,正本清源。
釋法是制度內法律程序的正常程序,不影響香港特區司法獨立,相反,更是賦予司法制度信心。釋法的另一個亮點,是進一步讓大眾知道國安委的其中工作重點,也讓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崗位有另一個重要的法定職權和職能,行政長官對國家安全有關鍵的作用和貢獻,任重道遠。
國家安全保障香港長治久安,對港區國安法的釋法,是把國家安全看得很重要,也是著緊香港特區,是次人大常委會作出釋法,已凝聚香港特區社會共識,築起堅實的國安防線,同時也延續外資對香港特區投資環境的信心。
釋法及時,合憲合法、合情合理,維護案件審訊程序的國家機密和國家安全,也保障了正在審訊程序中涉危害國家安全案件的被告的公平,也對日後審訊同類型案件作出一個先例和指引,也是港區國安法法律發展的重要里程碑。
文:朱家健
全國港澳研究會香港特邀會員、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常務理事、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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