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岑耀信為鑒,香港法官應本地化 文:陳凱文

上篇文章提到,剛請辭的前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岑耀信,撰文宣稱「香港法治岌岌可危」,但對方的論點在法理上其實站不住腳,因為釋法之後,國安委理論上仍可准許黎智英聘請洋大狀。此外,議員審核預算案時,若不依照《基本法》第107條的量入為出為原則,本來便屬濫權,若想以此倒逼中央,推翻普選特首才普選立法會的「8.31」決定,則顯然是意圖顛覆「一國兩制」的憲制秩序,反而坐實了47人案被告串謀顛覆的指控。

然則,《基本法》有訂明香港應當遵從的公共財政紀律,以及香港政制發展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岑耀信作為資深法官,有可能不知道嗎?絕不可能!如此一來,若配合他辭任法官之前,英國政界已曾向英籍的終院非常任法官施壓,要求對方辭任,以及美國過去曾有國會議員提出法案,要求華府制裁香港法官一事,我們便不得不懷疑,不論岑耀信的辭任,還是他在辭職後撰文炮轟前同僚,都似乎是境外勢力干預的結果。

換言之,岑耀信可能預料「47人案」,以及美國最關注的黎智英案宣判之後,將會採取制裁香港法官的行動,所以趕在制裁法案出台前離任,並在外媒撰文攻擊香港,以此向英美的鷹派政客表忠。當然我們亦不能排除,對方當日選擇擔任終院非常任法官,本來便是為英美政客服務,目的就是想讓被控的亂港分子脫罪,只是「47人案」宣判後,對方發現「放生」這些人的機會渺茫,只好提早從香港撤離。

有人或許會認為,上述揣測不過是訴諸動機,但從實質操作層面來看,美國所謂制裁法官的行動,對於中國籍本地法官而言,實際影響其實有限,因為不會影響對方在香港執業,最多是影響到對方使用金融投資一類的服務,或者是將來難以前往美國旅行。可是對於岑耀信此類外籍法官而言,對方的老家根本不在香港,其物業乃至所有存款或投資,都很有可能在外國,意味着對方若被制裁的話,回老家後的生活將會受到極大影響,對方因此「轉軚」,向英美鷹派政客投誠,實屬自然不過的事。

另一方面,從岑耀信辭職後接受外媒的訪問之中,亦能看出對方選擇出任終院法官的初衷。對方雖然把自己包裝為香港法治的守護者,但是「47人案」本身並沒損害香港法治,他甚至提不出任何證據,能證明審理「47人案」的法官受過政治干預。在此情況之下,即便他真心地認為「47人案」被告無罪,大可以在案件上訴至終審階段時,堅持對方無罪的看法,屆時便看他能否說服其他終院同僚,推翻現時的高院裁決。

說到這裡或許又有人會說,案件未必會上訴至終審法院,即使上訴也有可能被終院駁回,但上不上訴是被告人的權利,不能說對方選擇不上訴,便說香港的法治出了問題。至於上訴有機會被終院駁回,亦是同樣道理,而且過去亦有不少其他類型的案件,最終都是上訴失敗,何以岑耀信單單認為,「47人案」上訴被駁回,或上訴至終院後維持原判,便是所謂的「香港法治岌岌可危」?

唯一的合理解釋,似乎是他最初出任終院法官,其實便是想左右「47人案」或黎智英案的審判,當他預料左右不了時,便只好知難而退。可是這一推測假如成立的話,便意味着海外法官的就職前宣誓,其實不足以確保他們必定會因此而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區。本文不是質疑所有海外法官的專業性,而是指出海外法官在理論上可能會暗地裡為其祖國服務,或者有機會因為境外勢力的施壓而受到影響。

更重要的是,岑耀信撰文污衊香港法治一事,已證明了海外法官辭職後有機會「反轉豬肚」,而且現時並沒任何機制,能預防同類情況再次發生。如此一來,香港未來是否還需要繼續聘用非中國籍或雙重國籍的法官呢?須知道,雖說《基本法》第92條規定,香港可從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聘用法官或其他司法人員,但條文中既然用了「可」字,意味着香港亦可不聘用海外法官,只聘用沒雙重國籍的中國籍本地法官。既然如此,何不藉此機會,讓香港法官徹底本地化呢?這是當局應當思考的問題。

文:陳凱文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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