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見證 文:湯家驊

我沒有宗教信仰;但我也知道十誡中之第九誡是呼籲世人不要作假見證。什麼是假見證?〈出埃及記〉第23 章第1 至3 節說:「不可隨伙布散謠言;不可與惡人連手妄作見證。不可隨眾行惡;不可在爭訟的事上隨眾偏行,作見證屈枉正直;也不可在爭訟的事上偏護窮人。」意思是說,不要道聽塗說,縱是眾人的意見也不可以隨便譭謗或貶低他人;不能偏袒強勢的人,但也不能偏袒弱勢的人。新約教條更直接禁止任何草率批判他人之行為。

早前10 名西方不同國家的地區主教發表聲明,指控特區「迫害為民主奮鬥的黎智英」,要求「即時無條件把他釋放」。黎智英現時正為他早前被判罪成的欺詐案服刑5 年。明顯地,這些主教不但不接受法庭的判決,更指控法官迫害忠良。這是極嚴重的指控,但聲明中卻隻字不提任何證據支持這指控。缺乏證據的指控,不正是有違天主教教義之假見證嗎?

再者,欺詐行為與政治無關。根據1948 年的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第14 條,政治迫害必須有別於一般非政治性質的犯罪行為;把兩者混為一談是偷換概念、以偏概全。那麼法庭迫害黎智英之說,究竟從何而起?

罔顧事實、隱善揚惡在道德上已是舉世難容,為了政治而犧牲宗教獨立,破壞法治更是最卑劣的小人之為;一般人不可為,神職人員更不可為。

轉載自湯家驊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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