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六(6月6日),有來自十七個區議會的區議員以「十七區特別區議會大會」名義,在金鐘租場召開會議,議題為動議「撤回港區國安法」,離島區的非建制派區議員也有列席會議。鑑於這次所謂「會議」不符合區議會和區議員職能,甚至乎有越權之嫌,各區民政事務處拒絕提供會議場地和秘書服務,而會議不是官方性質或認受性,更沒有官方紀錄。
更荒謬的是,出席「聚會」的非建制派區議員,有的展示「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的黑色橫額;而部分出席者竟然在無綫電視新聞鏡頭前疾呼「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那些區議會正副主席和出席/列席的其他人士並未有勸阻這些「港獨」口號和橫額展示,可被視為認同他們的做法。
這329名支持或默許「港獨」的區議員,公開與港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唱反調,違反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條文 (雖然國家層面維護國家安全立法內容有不同,但也涵蓋《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顛覆」和「分裂國家」概念),這些區議員在參選時已簽署了真誠擁護香港基本法的確認書,涉作出虛假聲明,也觸犯「公職人員失當罪」。與「港獨」為伍,除了已失去區議員資格外,個別非建制派也想透過區議會(一)、區議會(二)、地區直選晉身立法會,他們擁護「港獨」而非擁護香港《基本法》,選舉主任已可不確認他們的參選資格;此外,非建制派別以為可藉人數優勢而鯨吞特首選委選舉「港九區議會」和「新界區議會」的117個選委名額,他們將事與願違,將因支持「港獨」而付出代價,因為特首選委候選人也須具備愛國愛港本質。
當然,這個「十七區特別區議會大會」性質或如同未經准許的集會,參與或協助組織者日後或可被追究責任;與此同時,這329名人士也違反了《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組聚集)規例(香港法例第599G章)的「限聚令」,每人可被傳票罰款兩千元。
區議會只是地區諮詢組織,職能和權力均是受到法律約束的。《區議會條例》(香港法例第547章)第61條規範了區議會的職能,(a)就以下項目向政府提供意見 ——(i)影響有關的地方行政區內的人的福利的事宜;及(ii)有關的地方行政區內的公共設施及服務的提供和使用;及(iii)政府為有關的地方行政區制訂的計劃是否足夠及施行的先後次序;及(iv)為進行地區公共工程和舉辦社區活動而撥給有關的地方行政區的公帑的運用;及(b) 區內的環境改善事務、康樂及文化活動促進事務;及社區活動的撥款。其他因越權或在未有授權下討論的議題、通過的議案或設立的「委員會」、「小組」,均是沒有法律認受性的,區議會並不能夠行使本身沒有的權力去增設具爭議的「委員會」,否則是浪費議會時間,虛耗公帑資源,更是濫權瀆職。
文 : 朱家健
全國港澳研究會香港特邀會員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常務理事、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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