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議會改制無關《中英聯合聲明》 文:陳凱文

雖說區議會改制,現已不是新聞焦點,但港府自從公佈完善地區治理建議方案之後,反對派的批評之聲便一直不絕於耳,境外勢力亦跳出來指手劃腳。例如所謂「將軍澳民生關注組召集人」陳展浚,便指新選制「比港英時期更差」;英國政府早前發表所謂的《香港半年報告》,除了一如既往地抹黑《港區國安法》之外,亦談及今次區議會改制,指今次改制大幅減少直選議席,以此作為北京不遵守《中英聯合聲明》的論據。

很明顯,這一類言論罔顧幾個重要的客觀事實。先說今次的區議會改制,是否比「港英時期更差」的問題,事實是英國自1842年竊據香港開始,140年來都沒有設立區議會,直到1972年才設立分區委員會,而當時的分區委員會跟現在一樣,全數由委任產生。一直到1980年,港英政府公佈《地方行政模式綠皮書》,並在翌年公佈《地方行政白皮書》,區議會才在1982年正式設立。

明眼人都能看到,港英政府突然決定增設區議會,是因為英方在當時的中英聯合談判中得知,香港在1997年後必須回歸祖國,於是打算在原有的政制中引入民選議席,以此削弱港府的行政權力,並為扶植本地的親英勢力鋪路,只是當時距離香港回歸尚有十幾年,港英不想貿然在立法會引入直選議席,所以才透過設立沒有實權的區議會,安撫反對派的前身社會派。

是故,跟末代港督彭定康的「三違反」政改,港英政府最初設立的區議會,仍在致力維護香港的行政主導原則:不但只區議會主席由當區政務專員擔任,亦設有官守議員,官守與非官守議員人數大致相若,而民選議員和委任非官守議員人數也接近。與此同時,當時的選民和候選人資格,是選民必須年滿21歲及居港七年,候選人居港年數則是十年。地區直選方面,則同時設有單議席及雙議席選區。換言之,即使按某些人以直選比例論優劣,所謂新選制「比港英時期差」一說,亦是說不過去。

英國政府以《中英聯合聲明》之名,批評區議會改制,亦是說不過去。先不說《聯合聲明》本身沒任何條款,賦予英方可在回歸後干預香港內部事務,即使拿英方最愛引用的中方對港基本方針政策,即《聯合聲明》第三款和附件一,亦只有提及「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立法機關由選舉產生」,條文中的「選舉」並無述明是何種選舉方法,亦沒規定必須由地區直選方式產生。此外,《聯合聲明》亦沒任何條款和字眼提及區議會。

換言之,若是嚴格根據上述《聯合聲明》條文,即使特首不再由選舉產生,而是改由港區政協委員以協商形式產生,又或者是立法會全數改由選舉委員會以間選形式產生,都是不可能被視為違反《聯合聲明》。特首和立法會以普選方法產生的最終目標,是中方制定《基本法》時,單方面在第45和68條自行新增的條款,而且訂明產生辦法將按照循序漸進和香港的實際情況修改,英方根本沒任何資格置喙。

區議會亦是同樣道理,由於《聯合聲明》壓根兒沒提及區議會,區議會的存廢,以及組成方法的制定,其法源純粹來自《基本法》第97及98條。換言之,現屆政府即使宣布廢除區議會,或者決定將全數區議員改由委任產生,也不可能被視為違反《聯合聲明》。英國政府打着「監察」《聯合聲明》落實情況的旗號,對區議會選制指手劃腳,才是意圖損害香港特區的高度自治,毫無國際法層面的任何法理依據。

文:陳凱文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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