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議會產生辦法的改革勢在必行 文:李家軒

2019年區議會選舉,大批亂港分子借黑暴上位成為區議員,但國安法實施及完善選舉制度後,他們又不負責任地倉皇辭職,逃往外國,成為區議會歷史上的一大污點。完善選舉制度後,選舉委員會、立法會以及行政長官選舉等針對行政立法機構的改革已初見成效,成功推動香港進入由亂到治,走向由治及興的新階段。但如果要進一步推動香港良政善治,提升地區管治,區議會改革實在是勢在必行。

按照香港基本法第97條規定,區議會是一個「非政權性的區域組織,接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就有關地區管理和其他事務的諮詢,或負責提供文化、康樂、環境衞生等服務」,可見區議會不是獨立於政府的機構,更不能成為亂港分子對抗中央及香港政府的平台。誠如國務院港澳辦主任夏寶龍訪港時提醒本港亂的根源並未根除,因此實在有必要改革區議會組成方法,以落實「愛國者治港」,堅決把反中亂港分子排除在外,確保區議會主導權牢牢掌握在愛國者手中。

而按照香港基本法第98條規定:「區域組織的職權和組成方法由法律規定。」可見基本法並無規定區議會必須透過選舉產生,我認為未來的區議會組成需體現「愛國者均衡參與」,可以採用混合的產生辦法,保留部分區議會議席以選舉方式產生,讓一些與地區群衆聯繫密切的人士,通過直選或間選成為區議員。而一些專業人士或地區領袖,則可以由政府委任進入區議會,讓不同背景的區議員發揮優勢互補作用,進一步協助政府提升地區管治。

文:李家軒

油尖旺西分區委員會副主席、油尖旺青年社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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