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英傑案後,幾時告周小龍? 文:陳凱文

周小龍曾在旗下荃灣愉景新城商場分店擺放持「光復香港」旗幟「民主女神像」(周小龍Facebook)
周小龍曾在旗下荃灣愉景新城商場分店擺放持「光復香港」旗幟「民主女神像」(周小龍Facebook)

香港首宗《國安法》案件的被告唐英傑,於去年7月1日騎着掛上「光時」標語旗幟的電單車撞向警員,日前被裁定一項煽動分裂國家罪及一項恐怖活動罪罪名成立。誠然,此單案件乃是《港區國安法》正式實施的體現,對於香港社會秩序的重建,有着重大的象徵意義。

然而,本文無意具體地剖析此案判詞的內容,而是關注此案審結之後,其他曾經展示或叫喊「光時」口號的人,港府將會如何處理,又或者會否加以處理。舉例來說,童裝店老闆周小龍,於今年5月在其荃灣分店的大門招牌位置,噴上內容含有「光時」口號的塗鴉,警方雖有派員到店內搜證,但未有作出進一步的拘捕行動。究其原因,很有可能是法院尚未審結首宗涉及展示「光時」口號的案件,所以執法當局需要評估起訴的勝算。

如此一來,現在法院既已審結唐英傑案,裁定「光時」口號的自然及合理效果,以及作出口號的當時情況下,能夠構成煽動他人分裂國家,而周小龍在店舖展示噴有「光時」口號的時間,其語境跟唐英傑案大致相同,並且在《港區國安法》實施之後展示。換言之,執法當局已可引用是次案例,正式拘捕周小龍,並落案起訴對方涉嫌觸犯煽動分裂國家罪。

說到這裏有人可能認為,周小龍在當時接受訪問時宣稱,他未有時間仔細研究塗鴉的深層意義,只是「覺得好靚」,又指他認為「而家好似無法律話唔得」,並稱如果法律明言是不容許他「先會縮」,屆時可作為其沒有犯罪意圖的抗辯理由。可是周小龍能否因此而脫罪,其關鍵有三個:

一,控方雖有證明被告具有煽動分裂國家的犯罪意圖,但法院是否信納周小龍本人真的不知道塗鴉噴上之時,蘊含「光時」口號在內,而這個問題須由律政司首先作出起訴,才能交由法院裁決。

二,即使假設周小龍在店舖展示塗鴉的一刻,未知其蘊含「光時」口號在內,但是到了警方派員到店內搜查,或者是接受傳媒訪問的一刻,已得悉其塗鴉含有「光時」口號,但他依然繼續公開展示,其理由是「而家好似無法律話唔得」,證明周小龍即使最初是無意,後來已屬蓄意展示煽動性標語。

三,《港區國安法》生效後首日,港府已發表聲明表示,「光時」口號在今時今日,是有港獨、或將香港特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改變特區的法律地位、或顛覆國家政權的含意,並表明《港區國安法》禁止分裂國家及顛覆國家政權等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呼籲社會大眾不要以身試法。在此情況之下,周小龍宣稱「而家好似無法律話唔得」,未必是他不知道「光時」口號涉嫌觸犯《港區國安法》,而更像是質疑港府的勸喻缺乏法理依據。

另一方面,周小龍在《港區國安法》實施前,在店內曾展示含有「光時」口號的旗幟,但在《港區國安法》實施後,他便把「光時」口號變為代碼,可見他既是得悉政府的勸喻,亦知展示「光時」口號有犯罪嫌疑,所以他以所謂「而家好似無法律話唔得」,作為他繼續展示含有「光時」口號的標語,顯然是欺詐性失實陳述。

由是觀之,周小龍的行為,絕非沒有犯意,而是故意挑戰《港區國安法》的法律底線,一直在尋求其繼續展示煽動性標語的方法。正所謂「千里之堤,潰於蟻穴」,有關當局若不展開執法行動,不但是變相縱容他人煽動分裂國家,更會讓人誤以為自己成功「鑽法律罅」,令執法當局束手無策,削弱《港區國安法》的整體阻嚇力。

文:陳凱文

學研社成員、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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