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公署能介入黎智英案嗎? 文 : 陳凱文

涉嫌觸犯欺詐及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的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日前獲准保釋,引來了輿論廣泛關注。為此,官媒《人民日報》發表評論員文章,質疑黎智英獲釋不符《港區國安法》第42條的保釋條件,又指現時已有充足的法律依據啟動《港區國安法》第55條,由駐港國安公署行使管轄權,介入黎智英案件,期待香港司法機關嚴格落實《基本法》及《港區國安法》規定,作出正確選擇。

為此,身兼資深大律師的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認為,暫時未見到外國會介入黎智英案件的審訊,令審訊難以進行,未有足夠的事實基礎啟動《港區國安法》第55條。然而,湯家驊這一說法,實在值得商榷。首先,湯家驊宣稱「未見到外國會介入黎智英案件的審訊」,已經絕非客觀事實。

事實上,黎智英被加控勾結外國危害國家安全罪後,美國副總統彭斯便在推特上傳了黎智英去年到訪華盛頓時二人會談的照片,並加上釋放黎智英(#FreeJimmyLai)的標籤。此外,美國國務卿蓬佩奧、共和黨籍參議員魯比奧和斯科特、美國國會和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CECC)、拜登提名的美國國家安全顧問沙利文,以及歐盟外交事務及安全政策發言人馬斯拉里,均批評黎智英遭到起訴,並要求將他立即釋放。

很明顯,上述外國官員及政客的發言,目的是要製造國際輿論,向中國施加外交壓力的同時,向港府及法官施以輿論壓力。此外,由於美國已在香港實施《港區國安法》之後,制定了所謂的《香港自治法》,並曾以金融制裁方式懲罰實施《港區國安法》的內地與港府官員。在此情況下,美方官員就黎智英案所發表的言論,便有機會令到法官構成心理壓力,致使他們擔心判處黎智英入獄的話,有機會招致美國的制裁。因此,美方發言已是涉嫌妨礙香港的司法公正,又怎能算是未有介入黎智英案乎?

說到這裏,有人或許會說:單是有外國勢力介入,不構成駐港國安公署行使管轄權的充分條件,因為根據《港區國安法》第55(一)條,還須出現「香港特區管轄確有困難」的情況。可是如之前的文章所述,法官在沒有充分理由相信黎智英獲釋後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安行為的情況下,依舊批准其保釋,已是違反《港區國安法》第42條的規定。

另一方面,法院過往已有越權行使《港區國安法》解釋權的案例。假如律政司就黎智英獲批保釋上訴至終審庭,其判決結果仍是無視《港區國安法》第42條的保釋規定,便等同香港的指定法官無法或不願遵照《港區國安法》的規定判案,因而可視為「香港特區管轄確有困難」,滿足駐港國安公署行使管轄權的充分條件。

值得一提的是,湯家驊忽略了《港區國安法》第55條除有第(一)款行使之外,駐港國安公署還可引用第(二)款。因此,黎智英若在未能滿足《港區國安法》第42條的保釋條件下,依舊獲終審法院批准保釋,即是香港已經出現第(二)款所列明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本法的嚴重情況」,駐港國安公署自然可以因此而行使管轄權。

文 : 陳凱文

學研社成員,香港投資日報主筆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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