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場被查牌,不是很正常嗎? 文:陳凱文

尖東一個夜場重新開業,不再以「夜總會」自稱,亦不再聘用「女公關」,其CEO稱要轉型為多功能娛樂場所,店內設咖啡廳,酒吧,VR專區以及私人派對房間,乃至是有孩童專區,但又邀請前日本AV女優來剪綵,結果O記連同西九總區、油尖警區及食環署人員,於夜場開張當晚,展開「犁庭掃穴」行動,並於店內拘捕一名涉及洗黑錢被通緝的37歲本地男子,有評論則稱店內有江湖中人擔任「睇場」。

這單新聞放在過去,怎看都是民生小事,神奇之處在於夜店由於曾是高級夜總會,曾被某些人視為地標,但在十多年前倒閉後,便一直沒有租出,弄得夜店開張之前,已有不少媒體煞有介事的報道,包括專訪其CEO,詳述該夜場如何「轉型」,又聲稱有信心將市民從北上消費的熱潮中,帶回香港消費,更有媒體標題,指其開業「復活尖東夜繽紛」。

另一趣緻之處,在於該店被查牌後,有兩名表面立場是親建制的時評員,給出截然不同的點評,其中一位認為警方似是給夜店「下馬威」,質疑行動實際需要,並指要顧及所謂的香港形象。另一位則對夜總會的事業性質有所保留,認為不是簡單的「夜繽紛」,並質疑坊間部分輿論,「奇怪地把一種本來負面的行業當作救經濟救星般吹捧」,認為香港即使經濟不景,但又是否走回頭路,靠黃色事業起死回生。

如此兩極的評價,只有可能是因為屁股決定腦袋。其實大家只有翻查該間夜場的新聞資料,便會發現所謂的「轉型」,不過是以私人會所的形式經營,稍有社會經歷的識途老馬,都會知道私人會所背後有啥門路:夜店指沒有「女公關」,因為需要找女孩喝酒的客人,都懂得打電話找「朋友」搭路。這種「朋友」介紹女孩到場一同玩樂,事後客人跟女孩「感情升溫」吃宵夜直落的「外判」做法,控方便難以「依靠他人賣淫的收入維生」提告任何人。

須知道,上述法例的控罪元素,是收取明知是從賣淫行為賺取的金錢,或者明知娼妓以賣淫賺取收入,仍然依靠娼妓維生。根據過往案例,純粹收取娼妓的金錢,例如收取膳食費或住宿費,並不足以構成干犯上述罪行。由於「明知」是入罪關鍵,一個人將其住所「分租」給另一女性朋友,得閒時介紹對方跟另一位朋友食飯飲酒,兩者「短暫交往」後獲得現金饋贈,其收取的「租金」便不能作為控方以上述法例的證據。與此同時,由於上述「交往」過程只是在會所內發生,沒有人屬會所僱員,會所管理方自然沒有任何法律責任。

如此一來,有人質疑警方的執法行動,還上綱上線到所謂影響香港形象,便着實是洗地洗得太難看。如此的「獵豔」模式在本地夜場界,早已是公開的秘密,O記也當然知道所謂的不設「女公關」,不過是走法律罅,但質疑者又敢否保證,這類灰色生意背後,真的沒有江湖背景?我們更加不要說,警方在行動中,確實拘捕了一名在逃的洗黑錢疑犯,而且按現時披露的新聞消息,並沒述明被捕人士跟夜場之間,是否全然沒有關係。

是故,相比起有人質疑,香港是否需要「低胸經濟」,部分媒體積極地為夜店宣稱的「轉型」宣傳,莫名其妙地吹噓夜場能吸引港人留港消費,乃至有人質疑警方的執法行動,才是整件事最為有趣之處。明眼人都能看到,現在北上的主要消費模式,已跟十多年前不同,跟落夜店獵豔的客源,並不構成重疊。與此同時,以某些人的社會閱歷,不可能不知夜店包廂內有啥貓膩,卻去質疑警方查牌,這不是揣着明白裝糊塗乎?

文:陳凱文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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