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等人涉嫌違反香港國家安全法案件,黎被控串謀勾結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及串謀刊印、發布、邀約發售、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等控罪,被告不認罪,並申請委聘英國御用大律師並獲大律師公會和法院批准,律政司不服但上訴連續被駁回,引來大眾熱議,其中,全國政協副主席、原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梁振英更以「荒誕決定、荒誕理由」來形容「香港法官駁回律政司上訴時,表示准許英國律師代表黎智英,『有利國安法發展』」。
須知道,是次審理的案件,涉及國家安全,如果聘用一名外國律師處理,案中法律和證據敏感並涉國家安全,又有因傳送被外洩的風險,恐怕未必合適;此外,英國御用大律師,向英王效忠,如果由他(們)和助手到香港法院進行抗辯和上庭前的文件和證據準備,恐怕未必合適。
香港國安法和其執行機制已實施兩年半,在這段期間,因防疫措施,英國大律師也鮮於獲批和參與其他在香港終審法院審理的本地民事案件,況且,香港大律師名冊內也不乏具能力獨立處理複雜刑事案件的大律師和資深大律師,既然香港大律師和英國大律師都未必擁有這方面的經驗,為何不允許香港大律師參與案件借以累積經驗,應付日後的同類型案件?而英國御用大律師在處理案件,或需要向當地安全部門或英國大律師組織等備案,這又是否干預香港司法制度和程序呢?
更何況,香港國安法是一本以中文作為主要語言的法律、英文作輔助參考作用,而且案件涉及的證據,不少是以中文作展示,其中過去《蘋果日報》的報道更配以大量廣東語詞彙或令香港人領會的中文、譯音、諧音混合字,對一個看不懂中文、只靠翻譯騰本和證據的英國大律師,又是否可以有效溝通?是否對各方公平?是否可以勝任這宗案件?
香港法院更不是讓外國律師和被告表演的國際舞台,香港更不需要外國法律工作者去豐富和發展專屬於本地的國家安全法律,香港的國家安全法律和執行機制不需要外國人指指點點,替香港僭建所謂「國際司法標準」!國家安全更涉國家利益的關鍵核心,更不能任由香港上訴法院打開潘多拉盒子,借特洛伊木馬改變香港國家安全法律,或靠外援律師轟開國家安全的大門。
其實,黎智英案件可以閉門審理,考慮到案情,更可轉到內地法院審理。香港大律師水平絕不遜於英國大律師,難道英國大律師對香港國家安全法和本地情況的理解更勝於長期在香港生活工作的香港法律從業員嗎?香港需要發展最適合自身的國家安全法律和機制,這可不是英國律師可以來「教路」的!國家安全法不只是簡單的法律問題,而是國家安全機制和應用的問題,不需要外國律師來港走指導棋!請黎智英不要再物盡其用,借他的國家安全案件審訊程序作為亂港工具。
文:朱家健
全國港澳研究會香港特邀會員、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常務理事、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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