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工智能應用廣泛,在香港已不再是陌生議題,人工智能已開始在教育和商業文書開始被應用,成為了學生的學習工具和夥伴,也是工商界管理人員撰寫文書的好助手,連律師事務所也已開始訓練人工智能模型協助撰寫簡單法律文書、法律研習和分析案例,而個別本地大學也明文禁止學生使用人工智能完成作業。人工智能具備百科全書、智能思考、書寫、編程、分析、統計等不同功能,而且在豐富其數據庫的同時,不斷自我學習和進化。
曾幾何時,人工智能只用作學習語言和翻譯,並用作象棋陪玩「棋手」的消遣功能。現在,人工智能已發展成熟,已經可以分擔教師、律師、醫生、會計師、程式編寫員等專業人士的部分職能,其中,人工智能可以從數據庫中分析海量資料,大學生可以用作論文寫作參考,以人工智能進行分析後再自動生成包括法律文書的文件,即使按格式和法理邏輯編寫判決已不是夢。現時,無論是內地的DEEPSEEK,還是境外的 CHAT GPT 和 COPILOT,初階人工智能應用已處理在生活和工作中遇到的難題。

過去,曾有法院判決曾被垢病帶有偏見或過於主觀,甚至乎曾發生抄襲判決,另有判決因首尾欠呼應被質疑是先有結果才寫回推論,即使在司法機構網頁公開的書面判決中,也偶爾出現有待糾正的判決(corrigendum),而無論是民事案件還是刑事案件,也不乏成功上訴推翻原判決的案件,可見法官並不一定是對的。法官也是人,從接受家庭身教和高等教育那一刻,已發展自己的主見和立場,這也是正常的經歷。如果法官在判案時要絕對撤除個人見解,那只是教科書的邏輯。

人工智能法官判案則會大大減少了法官的主觀因素,人工智能也不會有「師徒制」,不會有潛在裙帶關係,所以沒需要申報利害關係或設立迴避制度,人工智能法官沒有升遷制度,沒有野心,在判案時只會理性地因應法律和證據判案,不會考慮自己和「其他」。雖然人工智能法官不會「高高在上」,但因不能走進民眾,也不排除同樣會與社會脫節。人工智能法官不會因為被告的政治背景而「產生同情」而作出輕判或草率判決;人工智能法官沒有子女日後繼承衣缽和就業的問題,沒有朋友,更沒有敵人,不用顧全「面子文化」或「延後交換價值」,更不會擔心開罪他人,人工智能法官沒有情緒化,更不會有病,不會志在關鍵績效指標(KPI),在出席聆訊時也會準時,人工智能法官除了開發和維繫成本以外,不會衍生天價薪酬和福利。
香港已具備成熟條件,可以考慮改革,試行開啟以人工智能法官輔助人類法官判案的先河,可以先從輔助研習參考案例和書寫判決入手,應用科技為人類服務。
文:朱家健
全國港澳研究會香港會員、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副秘書長、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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