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香港是否奉行三權分立的問題,引起了一些爭議。有人撰文時引述了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譯者許明龍的《譯者附言》,認為孟德斯鳩的 séparation des pouvoirs 最準確也是最妥帖的漢譯應該是「分權」,其本意並不是主張把三種權力截然分開,三個機關各自為政,互不相干,而是主張合理配置權力,並以此作為反對派提出的「三權分立」是「港版山寨」的論據。
可是,把 séparation des pouvoirs 譯成「三權分立」,不是非建制派獨創。根據許明龍的說法,「至遲始於嚴復的《法意》」,而嚴復是在1909年翻譯此書。在此之前,由日本人何禮之和中國人張相文、程炳熙在1902年,根據《論法的精神》日譯本翻譯成《萬法精理》。
其後,晚清革命家陳天華在1905年撰寫的《論中國宜改創民主政體》中,提及《萬法精理》一書,便指此書「演三權分立之理」。與此同時,séparation des pouvoirs 的日語翻譯是「権力分立」或「三権分立」,而「分立」一詞在日語中,有「分かれて別々に存在すること(分開並分别存在)」之意。
由此我們幾乎可以肯定,「三權分立」是源自和製漢譯,再循何禮之的《萬法整理》傳入中國,而「分立」的「立」本意不是「對立」之意,而是「置也」、「建也」,所以「三權分立」不論從日語還是漢語的角度而言,嚴格上不能算是誤譯,而是有人在此詞的「立」字上望文生義,將「三權分立」理解為「三權對立」,並稱此一做法能夠避免專制和獨裁的出現。
更重要的是,不管「三權分立」的字詞本義為何,非建制派有否望文生義,在「三權分立」上加以僭建,抑或是《基本法》本來的設定是行政主導,香港在現有的憲制設定、本地法例,乃至是司法機關擅自越權的情況下,其行政主導已在回歸後大幅弱化,這是不爭的事實。當中所涉造成的問題,乃至潛藏着的憲制危機,筆者在之前的文章已有剖析,在此不贅。
是故,若要強化香港的行政主導,執拗香港是否「三權分立」其實沒有意思,而是應該循以下幾方面進行變革:
首先是整合現有建制派,放棄過往隨便是個人便拉攏進來的做法,提高整體的理論和論述水平、組織純潔度及成員忠誠度,從而使到建制派跟行政機關的各級官員融為一體,成為真正的執政聯盟,不會把個人或山頭利益凌駕於大局的整體利益之上。
二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理應解釋《基本法》第160條,述明「違憲審查權」本屬中央對港的全面管治權,其他機關沒權判別現行本地法例有否違反《基本法》,從而避免香港法院繼續越權行事,亦能杜絕此一權力被非建制派濫用,藉此阻撓政府施政。
三是非建制派的「35+」攬炒大計,本身就是利用《基本法》賦予立法會的財政預算案否決權、特首一任內只能解散立法會一次,重選的立法會若再否決財政預算案,特首便必須辭職的規定。因此,全國人大便只有修改《基本法》第50及52條,放寬特首解散立法會的限制,例如:沒有次數限制,但須在解散前取得中央政府的批准。只有這樣,才能從制度上維持行政主導,以及避免香港因立法會胡亂否決預算案而陷入政府停擺。
文 : 陳凱文
學研社成員,香港投資日報主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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