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顛覆政權案」是香港首宗顛覆國家政權案,備受國際關注。審訊期間,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反華勢力經常連同外逃的黑暴分子及通緝犯,經常在媒體以此案為藉口抹黑香港法治及司法獨立,香港法官無畏無懼守護法治,依法完成審訊及作出判刑,值得讚賞。法庭最終判刑,各被判有罪及認罪的被告由監禁4年2個月至10年不等 ,按他們刑責及參與程度判刑,不認罪的被告充分享有《基本法》下的辯護權利,完美示範香港是法治社會,無論是什麼人觸犯香港法律就要受到法律制裁,一切依法辦事,法院獨立行使司法權,不受任何干擾。
在香港法庭判刑後,美國國務院竟抹黑我們判刑不公,更荒謬的是竟然宣布將向多名負責執行《國安法》的香港官員施加簽證限制,無理打壓香港。美國厚顏無恥的雙重標準,只許自己有嚴苛的國家安全法,卻抹黑香港合理的維護國家安全法律,粗暴干涉中國內政及香港事務,盡顯霸權野心及邪惡本性! 必須受到嚴厲譴責。
雖然今次的判決彰顯了法律公義,但判刑仍有幾點可爭議的地方,第一, 法官接受辯方律師指出香港法庭無需完全按照《國安法》規定的判刑標準, 原因是《國安法》第22條沒有明確規定串謀罪, 所以法庭無需完全按照國安法的判標準作出判刑。在這點上法官可能犯上法律上原則性錯誤。
雖然《國安法》對於串謀罪有模糊的地方,遇到這種情況,法庭是否需要考慮立法原意以確定量型標準,國安法的判刑標準不可隨便偏離,否則難以維護國家安全,況且港區國安法是全國性法律,有絕對凌駕性,應該優於普通法的判刑原則,如果按照國安法的判刑原則,這次判刑特別是首犯戴耀廷的十年監禁刑罰明顯過輕,因為《國安法》的規定是可以判處終身監禁;第二,法庭在判刑時多次提及接受被告對法律無知及被人誤導作為減刑理由而作出大幅減刑,引起極大爭議。法庭如果接受對法律無知作出減刑時,必須同時要考慮到被告人犯罪的目的及可能引起的後果的嚴重性。如果被告人的最終目的是要推翻特區政府,這是一個非常惡毒的意圖,後果亦十分嚴重,法官是否不應給予大幅減刑甚至不得減刑?第三,法庭判刑時應要考慮:1) 罪行的嚴重性及 2)為減輕將來對社會的影響作出懲罰性及阻嚇性的判決。但在今次法庭判詞中看不出法庭有明顯考慮到阻嚇性的因素,特別是作出減刑決定時。
基於本案是《國安法》下顛覆國家政權罪的首宗案例,根據普通法原則,對今後審訊類似的案件具有約束力,法庭在判刑時更應考慮判刑的懲罰性及阻嚇性功能,才能更有效地維護國家安全。律政司應慎重考慮提出上訴以澄清以上的一些法律觀點。
文:黃國恩律師
民建聯常委
香港中律協副會長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雲南省政協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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