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若就47人案上訴,有勝算嗎? 文:陳凱文

之前雖然已經寫了多篇文章,談論反對派47人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案件,當局若認為案件判刑有問題,可在判刑當日起計28天內,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許可,但是有媒體宣稱,當局沒有所謂的「目標刑期」,而且所謂建制派似乎對於判刑沒啥不滿,所以不打算就各被告的判刑提呈上訴,再加上不服判決的被告已經申請上訴,卻未見到律政司有同樣動作,我們似乎可以預料,當局提呈刑期上訴的機會不大。

從當今的地緣和本地政治形勢來看,檢控機關若非真是純粹考慮法理上應否上訴的話,當局不提上訴的原因實在太多。作為境外勢力培育多年的馬前卒,47人案一直備受西方各國關注,美國甚至在案件判刑後揮起所謂制裁的大棒,限制部分港府官員入境美國,再加上黎智英案亦快將審結,必定會使美國對華與對港關係進一步惡化。假如當局認為47人案的刑期,並未引起所謂建制派的不滿,不提上訴草草了事,會降低中美關係再添變數的風險。

另外誠如過去的文章所言,綏靖主義在香港乃至是所謂的建制內部,始終是陰雲不散,回歸後因平穩過渡而繼續佔據統治地位的本地資產階級、買辦階級與舊建制中人,口頭上必然是自稱愛國愛港,擁護中央建立的維護國安機制,但是其西方教育體系培育出來的三觀,早已埋在骨子裡,再加上香港作為外向型經濟,歐美的對華態度,確實會影響到本地資本和買辦們的生意,有人把47人案的首被告戴耀廷被判10年,已經能夠「交差」,生怕上訴會橫生枝節,不利於某些人最在意的所謂「拚經濟」,亦是意料中事。

即使單純從法理層面而言,局方也有可能覺得上訴能夠改變刑期,或者有改動但不會變太多,畢竟最初不用《港區國安法》第22條,而是用本地法例的串謀罪提告,是控方的選擇,認罪的被告們在本地案例法支持的情況下獲得減刑,這點基本上打無可打。本案具爭議性的地方在於被告們既然是串謀罪成,理應視作共犯關係,而且從犯罪結果上來看,真正有機會做到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之人,不可能是戴耀廷,而是在初選勝出者,但是戴耀廷的量刑起點是15年,初選勝出者的量刑起點,卻遠比被戴耀廷低。

然而,上訴法官若是同樣認為,即首三名被告與初選參與者串謀犯罪,理論上仍是主犯與從犯關係,本地亦有同樣是串謀犯,但是最終判刑卻不一致的情況。此外,上訴庭若是同樣認同本案量刑可參考《港區國安法》第22條所提及的主、從犯量刑幅度,初選參與者的量刑起點在10年以下,理論上仍是解釋得通。至於參考《港區國安法》第22條的情況下,首三名被告的量刑起點,並非是「積極參與者」的3又1/3倍,法庭亦可指《港區國安法》第22條沒硬性規定,只訂明了最低和最高刑期,而主犯最終刑期亦沒低於法定最低刑。

當然,《港區國安法》第22條並非只有「首要分子」才可判10年以上,「罪行重大」一樣可以,關鍵在於控方能否說服上訴庭,認同初選參選人或至少是初選勝出者,罪責上理應跟初選舉辦者一樣,否則很可能維持原判。其他的減刑理由如:「不熟悉法律」、「曾任區議員服務社區」,乃至「疫情期間派口罩」,由於過往的本地案例也曾出現類似的荒謬理由,上訴庭大可以普通法的「遵循先例」原則駁回,即使控方上訴得直,也只是令某些被告多坐幾個月。

由是觀之,雖說47人案在量刑上確實有各式各樣的問題,控方亦有充分的理由上訴,但上訴庭如是支持初選舉辦者與參與者雖是串謀,卻仍是主犯與從犯的關係,加上本案是以本地法例的串謀罪提告,本地法例確實沒規定串謀的主犯在罪責上,要比從犯重多少,意味着上訴庭有可能維持原判,只是上訴就有機會得直,亦可以謀求法院就串謀犯的量刑比重,制定一套可供公眾信服的準則,乃至可以其他方法,確立一套涉及國安案件的量刑準則,而非像現時一樣,並無任何準則可言。

文:陳凱文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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