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自由真是神聖不可侵犯嗎 文:湯家驊

不少人認為新聞自由屬普世價值,是自由社會的基石,無論如何均是神聖不可侵犯。然而,也有不少人明白新聞自由並非絕對,可予合理限制。近日新聞自由再度成為香港熱議話題。事緣擾攘數年的「立場新聞」案終於審結。案中被告,該網上報紙及其編輯干犯煽動罪被判罪成;惟此結果卻非所有人能接受。

就此,我想指出一件1998年之類似案件給大家參考。當年一份暢銷的中文報紙及其編輯因刊登特約文章,被控藐視法庭、煽動他人詆毀司法機構。雖然撰稿人不是該報編輯或記者,但仍被定罪;報社被罰500萬港元,編輯則入獄四個月。有別於現今的「立場新聞」案,當年的判決在香港及國際間均未有帶來香港新聞或言論自由受損的迴響。

明顯地,1998年的案件和「立場新聞」案在本質上是沒有重大區別的。兩者都涉及詆毀政府機關,前者涉及司法機構,後者則是特區政府。兩宗案件的出版商和編輯對報紙發布的內容責無旁貸,與誰撰寫煽動性內容毫無關係,關鍵在於他們允許此類內容的發表。相信任何一位編輯也非常清楚此乃編輯責任,與新聞報道無直接關係。

這類案件定罪的標準在乎能否和怎樣辨別具煽動性內容的文章。就「立場新聞」案而言,控方依據17篇文章提出指控,其中包括一篇新聞報道、7篇關於知名人物(包括潛逃疑犯)的訪談,其餘為網絡作者投稿;換言之,這些文章均並非記者親自撰寫。在這些文章中,法官不接受該篇新聞報道具煽動性,首先將其置之門外。在7篇訪談中,法官認為其中5篇(包括訪談潛逃疑犯)只是批評政府及表達個人情感,並不構成煽動罪。

構成煽動罪的兩篇訪談中,一篇(證據A1)呼籲讀者「面對極權,我們的確一無所有,只能夠以我們的人生、前程,甚至肉身同生命,作為代價,去抗衡國家機器。」,另一篇(A16)則聲稱「清楚看到前方警員開槍掃射;也清楚聽到其中一人說︰「燒晒佢啦」。單從字面看,相信大家對這兩篇在19年社會動亂高峰期出現之文章是否貝煽動性大慨已心中有數。其餘的文章均為所謂評論文章由網絡作者基於虛假事實而撰寫。由判詞可見法官就每篇文章作仔細分析後,根據法理、原則和事實作出判斷文章是否具煽動性之決定。媒體編輯乃有識之士,怎會不知這些文章嘗試以虛假事實煽動民情?若然知,他們的責任何在?更重要的是,這是新聞自由嗎?

撇除個人政治喜惡,藐視法庭和煽動罪一直是香港法律的一部分。這些罪行是由英國政府在殖民時期引入的,而並非1997年後或國家安全法下新創的法律。除非這些法律被廢除或通過法律程序被修訂,否則所有人均需重視和接受這些法律的神聖性質。最明確不過的是,這些法律的存在並非為了打壓媒體;這些法律更可說與傳媒日常運作拉不上任何關係。

在已廢除的《刑事罪行條例》中的煽動罪條款曾包括一些基於理性和誠實意圖,旨在指正政府的錯誤與缺陷的辯護理由。這些辯護理由因犯案時仍然適用而成為控辯雙方之爭拗點,但正如法官指出,這些辯護理由僅適用基於事實及無犯罪意圖下之評論的情況,而並不適用於目的為煽動仇恨之文章。值得注意的是,無法依賴這些辯護理由並不自動意味被告有罪,控方仍須提出及證實相關指控。目前,這些已廢除的辯護理由已在《基本法》第23條的立法中以更清晰的條款重新確立,並保持對所有人的可用性。

「立場新聞」案並未締造任何新的法律。案件只是喚醒傳媒未來處理外來文章更須謹慎以免重蹈覆轍。事實是,在此案之前自回歸後廿五年來,沒有一間媒體因煽動罪被起訴,此足印證此類案件實極為罕見。毫無疑問,「立場新聞」案與2019年的香港史上最大政治動盪有極密切關係。「立場新聞」案有損香港的新聞自由之說實是以偏概全,有違事實。

轉載自湯家驊Facebook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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