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的文章提到,特首李家超首份施政報告日前出爐,雖然整了110項KPI,但是作為憲制責任的廿三條立法,偏偏沒有KPI,連何時完成「準備工作」都沒KPI,可見報告雖把「築牢安全根基」放在首章,只不過是為求表忠而作的官樣文章,實際行動仍是拖得就拖。報告以政治表態取代實際行動的另一個典型例子,便是涉及香港法律制度的部分。
報告談及法律制度的第16及第17段,第16段提及「維護獨立的司法權」,「全力支持司法機構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維護司法公正和法治精神」,基本上只是一堆政治正確的空話。涉及具體行動的第17段,便是成立由律政司司長主持的「法治教育督導委員會」,以及搞一個所謂的「法治教育領袖培訓計劃」,在社區層面推廣一致和正確的法治訊息。
然而,報告所提及的措施,真的能「增強市民和國際社會對香港法治的信心」嗎?先說所謂「國際社會」,在香港社會的慣常語境當中,「國際社會」其實一點都不國際,說白一點只是在意美國及其盟國的看法,而她們對於香港法治的「不滿」,主要來自《港區國安法》的實施,以及近年來部分親西方反對派政客,陸陸續續被法律追究。
在此情況之下,除非《港區國安法》不再實施,或至少有法不用,同時「放生」親西方反對派政客,否則所謂「國際社會」仍會稱自己對香港法治「沒信心」。然而,《港區國安法》本身是中央制定和引入香港的,此事關乎中央對港全面管治權,港府根據無緣置喙。如此一來,港府若真是要討好所謂「國際社會」,唯一方法便只剩下「放生」親西方反對派政客一途。
最簡單而法理上又是「依法」的做法,便是執法上的不作為,例如不管他們幹啥,只要事情沒鬧大,一律隻眼開隻眼閉,又或者拘捕後不作起訴,然後再以所謂「證據不足」、「勝算不高」為不檢控的理由。已被起訴的案件,則可予以保釋後離境,或罪成後「高高舉起輕輕放下」,再以各種理由減刑,同時可在解讀《港區國安法》的過程中「摻沙子」,使其淪為「無牙老虎」。
不諱言的說,執法上不作為,或在審訊時「高高舉起輕輕放下」的情況,可以說是修例風波爆發前的常態。事實上,現時部分反對派政客被起訴的煽動意圖罪,乃是1938年已訂立的本地法例,跟《港區國安法》沒丁點關係,但在中央於2020年決定建立維護國安法制前,卻從未見當局執法,難道真是在此之前,真的沒人涉嫌觸犯該法乎?顯然不是,沒執法的箇中原因,是否跟某些人在意的「國際社會」看法有關,還真的是不言而喻。
讓人憂慮的是,當施政報告涉及法治的部分,除了搞一些所謂法治教育的委員會和計劃之外,便沒有其他司法改革方面的具體措施,我們又如何確保,香港未來不會為了顧及所謂「國際社會」的看法,於是故態復萌,在執法上又再不作為?另一方面,現時在解讀《港區國安法》的過程中,有否已經出現「摻沙子」現象?這亦是一個值得正視的問題,只是為了照顧文章可讀性,此話題便只好另撰一文再說。
文:陳凱文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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