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浩拒為「藍絲」服務,可否DQ? 文 : 陳凱文

日前,深水埗(長沙灣)區議員李文浩的議員辦事處門外,張貼「本辦事處不為任何藍絲提供服務」及「藍絲與狗不得內進」的告示,引來不少非議,部分人因此而建議政府DQ李文浩。然而,所謂DQ李文浩在法理上可不可行呢?本文試論析之。

首先我們必須知道,媒體及坊間所慣稱的DQ,其實有兩層意思。一是指區議會或立法會議員,因未有填妥一份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聲明的提名表格,因而未能成為獲有效提名參加選舉的侯選人;二是立法會議員未有依法宣誓,因而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的規定,喪失其議員資格。

在此情況下,李文浩是不會因為拒絕為「藍絲」服務而被DQ,一是李文浩早已在參選時,被選舉主任認為已經填妥了提名表格已取得有效提名,並且在選舉中勝出。此外,不論《基本法》第104條還是現行的《宣誓及聲明條例》,均沒規定區議員就職前必須宣誓,李文浩自然不可能因為未有依法宣誓而被DQ。

那麼,李文浩又會否因為拒絕為「藍絲」服務而喪失議員資格呢?答案是有的。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冼錦華」(2005) 8 HKCFAR 192一案,任何人身為公職人員,在執行公職的過程中,在沒有合理解釋或理由的情況下,故意作出失當的行為或不作出恰當的行為,而有關的失當行為屬於嚴重而非微不足道,便是涉嫌觸犯普通法當中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最高刑罰是監禁七年。

是故,律政司只要控告李文浩涉嫌觸犯「公職人員失當罪」,並提出足夠證據證明,李文浩拒絕為「藍絲」服務,是無合理辯解下故意疏忽職守或不履行公職,而證據又被法官採納並裁定為有罪,最終判處三個月以上的監禁,李文浩便有可能因而喪失議員資格。

因為根據《區議會條例》第24(1)(d)(i)條的規定:任何民選議員在當選後被裁定犯下任何罪行(不論是在香港或是在任何其他地方被定罪),並就該罪行被判處為期超逾3個月而又不得選擇以罰款代替的監禁(不論是否獲得緩刑),即喪失擔任議員的資格。

文 : 陳凱文

學研社成員,香港投資日報主筆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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