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明報》報道,港大學生會日前向警務處長鄧炳強發出律師信, 聲稱「警方自去年10月起先後5次進入及逗留校園範圍, 以胡椒噴霧及警棍攻擊學生及校園傳媒, 在百周年校園發射催淚彈及橡膠子彈,嚴重破壞校園安寧」, 並要求警方在沒有法庭頒付的搜查令下,停止一切進入校園執法, 以及使用可能危害港大師生人身安全的不合理武力。 若有任何警務人員有以上違法行為,不排除展開法律行動。
港大學生會這封律師信的說法,涉及三個需要釐清的問題。首先, 警方「以胡椒噴霧及警棍攻擊學生及校園傳媒」一說, 似乎讓人覺得學生或校園傳媒的記者無故被警方攻擊。然而, 假若受襲的學生及校園記者,本身已曾作出(或正在作出) 違法行為並拒捕,又或者蓄意阻礙警員執法,警方對其使用武力, 便沒有問題。
因為所謂「不合理武力」,是指警方在不必要的情況下使用武力, 或者使用的武力不符合比例原則。換言之, 假若警方在對方沒犯法的情況下使用武力, 又或者對方雖是涉嫌觸犯法例, 但警方在對方已被制服或已被拘捕的情況下,仍然使用武力, 才能稱作「不合理武力」。對方若涉嫌觸犯法例並拒捕, 甚至是意圖或實際上襲擊警員,警員因而使用武力,便不算「 不合理武力」。
事實上,根據《警隊條例》第50(1)條規定: 警員若是合理地相信或懷疑某人已經觸犯任何由法律訂定判處的罪行 ,或者是可被判處監禁的罪行,即使對方的姓名不為警員所知, 或者沒有為此而發出的手令,又或者沒有直接目擊對方犯罪, 其拘捕行動仍屬合法。
此外,根據《警隊條例》第50(2)條規定: 任何可被合法拘捕的人,如強行抗拒為逮捕他而作的行動, 或企圖逃避逮捕,則警務人員或其他人可使用一切必需的辦法, 以執行逮捕。這裡所說的「一切必需的辦法」, 自然包括使用胡椒噴霧及警棍,促使拒捕的人喪失反抗能力, 以便警員將其加以制服。
至於港大學生會要求警方在沒有法庭頒付的搜查令下, 停止一切進入校園執法,這要求其實並無法理依據。根據《 警隊條例》第50(3)條規定, 如警員理由相信任何須予逮捕的人已進入或置身在某處, 則居住在該處或管理該處的人在該警員提出要求時, 須容許該警務人員自由進入該處,並給予一切合理的便利, 以便他在內搜查。
另一方面,《警隊條例》第50(4)條則規定, 警員若未能根據第(3)款獲准進入該處, 則任何人在根據手令行事的情況下, 及在本可發出手令但為免使須予逮捕的人有機會逃離而未取得該手令 的情況下,進入該處及在內搜查;警員如在妥為宣告其所具權能、 目的及內進的要求後,仍無其他方法獲准內進時, 則他為得以進入該處而擊破任何地方的外部或內部的門或窗, 不論該地方是屬於須予逮捕的人或其他人的。
最後但是不得不說,港大學生會的律師信,其實是提到了「 警方除符合《警隊條例》第50章第4節外」, 即是律師信的發出者本身明白,警方為免疑犯逃脫,可以根據《 警隊條例》第50(4)條的規定, 在沒有搜查令的情況下進入校園執法。《明報》報道的內文, 卻說成是「要求警方在沒有法庭頒付的搜查令下, 停止一切進入校園執法的行動」,這種報道手法已經不是斷章取義, 而是蓄意誤導矣。
文 : 陳凱文
學研社成員,香港投資日報主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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