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存有任何幻想,無論說得怎麼漂亮,美國仍是視中國為敵人。美國現今的外交政策是以圍堵和遏制中國為主軸;這政策的核心,是把經貿限制和國安考慮「武器化」。最近,美國個別議員提出要求「制裁」香港特區官員、法官、司法人員及和私人執業律師的法案。明顯地,他們正試圖把法治也「武器化」。
第一次看到這報道時感到十分奇怪。根據「世界正義工程」的《2023年法治指數》,香港在全球142個國家和地區中排列23位,高於美國的26位。其中,香港在「廉潔」方面排行全球第9位,高於美國的22位;在「秩序和安全」方面香港排行第6位,遠遠拋離美國的33位;在「刑事司法」方面,香港排行20位,高於美國的29位。
在這些事實面前,美國有什麼資格質疑香港的司法獨立?答案很明顯,這是美國為配合打壓中國及抹黑「一國兩制」圖謀採取的政治手段。在這方面,我們首先要弄清楚幾點:第一、美國議員提出的法案並不能決定美國政府是否「制裁」香港司法人員,因為這權力在總統,所以法案通過與否與美國是否實施「制裁」是兩回事;第二、美國的「制裁」是無止境的;所以假若美國真的「制裁」特區司法人員的話,這會是一種長時間的「制裁」。
有人說這是衝着黎智英案件而來。這可能是。但因為「制裁」是無時間性的,所以若對特區有影響的話,則並不止於黎智英案。又有人說,這不是明顯觸及了香港國安法第五十五條有關案件移交內地審訊的條文嗎?這並非不可能,但留意第五十五條訂下之三種特殊情況其中兩種涉及國家和特區廣泛治安的問題,因此不在現行討論之列。
國安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香港特區管轄確有困難時,案件可移交內地審訊。注意條文所指的是外交上的複雜情況,而所談及的「管轄」是指「司法管轄權」而非審訊能否公正或有效地進行。因此,表面上第五十五條並不適用。
這不代表在極端情況下,我們不能行使第五十五條第一款。假若「制裁」的目的是令所有司法人員對履行其職責有所恐懼,甚至不願處理國安案件,令特區無法行使其司法管轄權的話,那麼不難想像第五十五條則可能適用。
但我們要考慮的是,理論上「制裁」是無止境的,那麼是否代表我們要把所有國安案件也移交內地審訊?這是否正是美國把法治「武器化」的真正目的?他們是否想令國際社會對香港特區的司法獨立和法治情況之觀感大為改變?這極端情況實是匪夷所思,亦對「一國兩制」影響深遠,不是我們可以隨隨便便用於口舌之爭上。
更重要的可能是,這是對我們的司法獨立一重大考驗。我們的法官是否如此脆弱,抵受不了任何外來的政治壓力?假若我們能堅守其位,不是更能彰顯我們世界公認的法治地位嗎?
儘管如此,在美國不斷於經貿、國安及法治「武器化」的同時,我們是否也應研究一些應對「制裁」的措施。在這方面,「以牙還牙」未必是一種全面的回應,而「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也不一定能戰勝美國的醜陋圖謀。我們要研究的,或許是如何擺脫美元控制全球經濟體系的現況。這是唯一美國可利用的政治伎倆,也才是我們應該主力回應的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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