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黨主席羅健熙早前表示,旗下黨員有意參與完善地區治理後的首場區議會選舉。及至近日,該黨召開中央委員會(中委會),批准八名黨員代表民主黨參選,但名單暫不對外公佈。羅健熙接受訪問時表示,該黨第一步是要求民政事務署提供「三會」聯絡名單,又指民主黨一直認為自己符合效忠香港特區、擁護《基本法》的條件,又指未聽過之前曾辭職的區議員,便不符合參選條件。
面對民主黨選擇參選的問題,有意見認為對方表明不改變過去反對《港區國安法》、完善選制和區議會改制,已不符合「愛國者治港」,不具備參選資格,並且質疑對方的參選動機,乃是純粹旨在攪局:若能參選並成功當選,便進入議會內搞反政府對抗;若是未能參選,便誣稱港府乃至中央有意「封殺」他們。縱觀民主黨過往表現,由完善選制後的首場立法會選舉,連為人助選都要被開除黨籍,到現在積極派人參選,轉軚幅度如此之猛,因此引來坊間質疑,實屬自然不過的事。
可是誠如之前的文章所言,根據《港區國安法》第6條和修例後的《區議會條例》相關規定,不論任何人參選,只要獲得足夠提名,填妥提名表格內的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國香港特區聲明,並經資審會確認的話,便能獲得參選資格,不能透過單純的訴諸動機,作為禁止對方參選的理由。是故,民主黨既然選擇保留過去反對《港區國安法》、完善選制和區議會改制,他們最終獲得參選資格,便須視乎對方能否向資審會解釋,其反對立場的具體內涵究竟是什麼。
更重要的是,比起民主黨流於口號的立場,參選者過去的所作所為,可能才是審視對方參選資格的重要指標。對方參選前曾被控罪名成立,並判處三個月或以上的刑期(不論最終是否獲准緩刑執行),固然自動喪失參選資格,但是除此之外,對方曾否協辦反對派所謂的「35+」初選,亦是衡量對方所簽署的擁護效忠聲明,究竟是一項選舉的策略性安排,還是真的出自真誠。
畢竟,當日反對派舉行所謂「35+」初選,本來便是旨在利用舊有的選制漏洞,意圖奪取立法會的實質控制權,藉此無差別地否決所有港府法案和財政預算案,從而達致逼使特首下台,以及癱瘓特政府的目的。根據《港區國安法》第22(三)條:任何人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旨在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的行為,即屬觸犯顛覆國家政權行為。
正因如此,包括前主席胡志偉在內的多名民主黨骨幹成員,現在才會因為在「35+」初選而被控涉嫌觸犯顛覆國家政權罪。由於案件尚在審理當中,部分民主黨骨幹選擇不認罪,我們自然難以預計審判結果,但假如所有被告均判罪成,便必然衍生一個問題:在「35+」初選中參選,固然屬於《港區國安法》第22條中的「參與實施」,將其議員辦公室借出,作為「35+」初選的票站場地,又是否屬於協助他人犯罪,甚至可被視為「參與實施」呢?
換言之,為「35+」初選提供票站場地,法理上其實可被視為協助實施、甚至是參與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即使律政司綜合多種考慮後,最終不作檢控,任何人曾為「35+」初選提供各式協助,包括:借出場地作票站之用,網絡表態支持,或者轉載初選活動詳情,都不應被視為真誠地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國香港特區,因而不具備區議會參選資格,如同當日區議會加入就職宣誓安排時,部分反對派區議員因為初選提供票站場地,而被裁定宣誓無效一樣。
至於羅健熙在宣佈民主黨參選的消息時,稱自己未聽過曾辭職的區議員不可參選,其實是透過語言偽術,模糊問題重點。事實上,包括羅健熙在內的不少反對派議員,他們的辭職是因為當日依照《港區國安法》第6條修例,加入區議員就職宣誓安排之後,他們深知自己曾借出其議辦作初選票站的行逕,即使宣誓也無法過關,同時坊間盛傳,宣誓不過關的話,便有可能被追討2020年上任以來所領取的區議員薪津,所以他們才會趕在正式宣誓前辭職。
由是觀之,前區議員曾經辭職,不會因此而沒資格參選,但他們辭職是因為曾借出議辦作「35+」初選之用,深知宣誓不可過關,同時害怕要把之前領到的薪水吐回來,所以才去辭職,而其他沒辭職的反對派區議員,則選擇搏一搏,最後無一不是宣誓過不了關。是故,曾否借出議辦作「35+」初選之用,或者曾否「35+」初選宣傳,必須視為審核區議會參選者的衡量標準,以確保政策跟區議會的宣誓安排相一致。
文:陳凱文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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