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了蠻長時間的立場新聞案,終於在上月底正式宣判,前總編鍾沛權監禁 21 個月,署任總編輯林紹桐因患有罕有疾病,判處可即時釋放刑期。案件一作審結,旋即成為輿論焦點,只是正反雙方意見,基本上都是那幾句臺詞,反方不外乎是批評案件損害新聞自由和人權,正方則是強調新聞自由也有底線之類。可是作為曾於被告的媒體撰文近十年的時評員,其作品的刊登又曾被對方用作沒有煽惑的抗辯理由,所以故意留待輿論熱潮稍作減退,才撰文論析此案。
立場新聞乃至其前身的主場新聞,究竟有沒有立場,這點其實不用置疑,否則最初對方的編輯邀約投稿時,才會強調文章不會單純因為立場不同而被拒登,而對方又的確沒有拒登的紀錄。另一方面,立場新聞的高層理應知道香港原有法律裏頭,煽動罪一直存在,至少早在2015年,已曾撰文談到此一話題,並在對方媒體刊登。除此之外,印章中在對方舉辦的網聚活動上,曾向對方提醒過煽動罪的存在,還曾打趣的說本欄文章在對方的媒體上刊登,將來或許可作為抗辯理由。
從對方後來真的拿本欄文章的刊登,作為其沒有煽動意圖的抗辯理由來看,當日的話似乎對方真是聽了進去,再加上主場新聞倒閉後,立場新聞在香港設立公司之餘,還在海外設立離岸基金,作為控有和確保香港公司運作的防火牆,雖說控辯雙方都沒提及此事,但此一設定亦間接證明,公司從設立一刻已知媒體有機會惹上官非,並在公司架構的設計上,意圖確保香港公司的管理層出事後,整個媒體還能在域外繼續運作。至於此事何以最終沒有發生,則似乎是另一個故事。
換言之,有既定立場而且清楚煽動罪的存在,乃至對方跟涉案文章的作者和受訪對象,其實有着接近的立場,其媒體如同部份反對派的文宣機器,某程度上是人所共知,若有唯一不同於其他黃絲媒體的地方,便是對方同時准許部份立場相異的文章刊登,但這樣做既可以是因為對方信念上相信一個媒體應該容納異見,又或者是基於媒體形象上的考慮,又或者是兩個元素同時存在。不過無論如何也好,一個媒體會發佈不同政見的文章,跟其更傾向於發佈或轉發立場相近的文章並不牴觸,更不要說根據過往案例,控方毋須舉證轉發者有否煽動意圖。
然而,有既定反政府立場的媒體,不是只有立場新聞,亦不是只有它曾發表具煽動性的評論,至少在立場新聞案前,這類媒體可以說是遍地皆是,但最終何以只有對方被捕和被起訴?這不是臭蟲論,亦不是質疑選擇性執法,而是誠如立場案的判詞所述,煽動罪是早於1938年已被訂立的法例,只是傳統左派媒體在上世紀70年代轉趨低調後,港英政府便鮮有引用此例提告媒體,但是如上所述,回歸後至本案開審的廿多年裡,煽惑他人憎恨中央和特區政府,或者煽惑他人仇視內地居民的文章多如牛毛,律政司何以視若無睹?
可以說,作為十多年前已撰文提醒同行避免觸犯煽動罪的時評員,立場案的審結雖有立竿見影之效,但也不過是檢控機關為過去的不作為亡羊補牢,我們甚至可以說,比立場案之前,坊間湧現過不少較本案更偏激的煽惑文章,當中甚至有公然煽惑港獨的文宣,若以本案判詞所提及的定罪標準,基本上一告一個準,但是直到中央制定《港區國安法》之前,回歸後的歷任律政司司長,都沒想過引用此罪提告,結果造成了之前文章所提及的破窗效應。
大家試想一下,若所謂本土思潮在十多年前興起時,控方起訴那些煽惑他人憎恨內地居民的文章,以及以煽動罪起訴所謂《香港民族論》的作者,所謂的港獨主張會因為肆意流傳,影響到整個年輕一代嗎?若戴耀廷最初提倡佔領中環的首篇文章刊發後,便立即遭到起訴,14年的佔領中環還會搞得成嗎?我們甚至可以說,香港回歸後的政治環境日趨惡化,亂港勢力一直作出違法行為,甚至在佔中失敗後往黑暴的方向發展,最終倒逼中央出手制定《國案法》,很大程度是檢控機關過去有法不執,把煽惑行為扼殺於萌芽時期的惡果。
最後但不得不說,有人質疑法官指立場新聞的政治主張屬本土主義,相信是因為過去的所謂本土派之故。醒然,若說立場新聞跟本土派相近,自然未必是事實,根據過去的接觸,對方的立場近接近主流反對派,但是以此推論出立場新聞不兜售本土主義,這是認定本土派的主張才是本土主義。其實,由主場新聞開始,對方已有強烈的本位主義傾向,所謂主場意識更是赤裸裸的山頭意識,加上過去的報導取向,可以發現對方排斥人大釋法和作出憲制性決定,抗拒中央依法行使對港治權的立場明顯,即對方雖然未必支持港獨,但是支持「獨港」。
所謂港獨和「獨港」之別,在於前者主張香港脫離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為一個擁有獨立主權的政治實體,「獨港」則是香港不在主權上脫離中國獨立,但是要求中央政府不行使《憲法》和《基本法》的對港治權,包括釋法權、修法權、特首和政府高官的實質任命權、全國性法律引入香港的決定權,合憲審查權,以及政制發展決定權,使香港成為名義上屬於中國,實際上完全不受中央制約的政治實體。基本上,所有反對派甚至某些所謂建制派,都有此種帶有強烈本土主義色彩的「獨港」思維,誰敢說立場新聞沒有,不是蠢便是壞。
文:陳凱文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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