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無髮,所以有人戴上假髮,原本黑白分明,但卻變黃了,壞了,仍能戴嗎?勉強可以,總較無髮無天好,但褪了色、染了色會被人家恥笑的!
與高等法院法官同名的李某,疑聯署反對修改《逃犯條例》,惹來回響,報道指,香港司法機構證實有法官參與這黃色政治動員運動,不但諷刺,也令法院過去判案是否具把持政治中立的取態呼之欲出,馬道立向該李某「說了幾句」,更是此地無銀!
本月初,聲稱代表「法律界」的部分人士(包括非法律從業員的邀進政黨主席) 在中環進行黑衣遊行,反對修例,此舉未能彰顯公義,但誤導大眾,令法治蒙羞。據聞,參與者有10名來自律政司的檢控官,另有私人執業的事務律師、資深大律師和大律師。筆者在此指出,部分大律師日後或會有機會承接律政司的外判檢控官工作,甚至日後被邀請出任裁判法院或審裁署的暫委裁判官或裁判官;而部分大律師和事務律師也有機會被法援署委託案件代表受助人,若該等法律從業員是次參與這類黑衣遊行或聯署,這種赤裸裸的政治表態,不但披露了他們的政治立場,也令各界知悉他們對刑事案件嫌疑犯定罪與否、移交與否的取態,大大影響他們是否希望嫌疑犯被判罪成的動機。
當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天未有判罪被告都是無罪假設,而法律人員的政治權利也獲得尊重,而且他們都是專業人士,理應可以自行分辨甚麼應該做、甚麼不應該做。正正是因為他們是專業人士,他們日後在審判案件 (如日後被邀請出任暫委裁判官或裁判官) 、在刑事訴訟案代表律政司的檢察官或代表被告的辯論律師,須事前披露利害關係(conflict of interest),因為這次的政治動員,涉及日後各項嚴重刑事案件每名被告人以及特區政府的利益,曾參與是次黑衣遊行和聯署的法律人員,均已對案件或被告人角色本身有嚴重的傾向或偏向,屬利害關係,他們被歸納為不適宜(unfit)參與案件的審訊,均須迴避,甚至連他們的配偶、親友或同事或同時受利害關係所限,而同樣須退出審訊或不能參與審訊。
即是換句話說,10名參與黑衣遊行的律政司檢控官,因上述披露利害關係而避嫌制度,已未必可繼續勝任檢控的工作,若他們在參與審訊時未有提出這利害關係,各方訴訟人均可以此理由更換他們,甚至作為上訴的理據。
不敢說法律工作是神聖的,但法律工作是有尊嚴的,總不能又充當球員、球證、旁證和觀眾,既然作出了選擇,則不得後悔。坐在某崗位上,如果已因主觀因素不再勝任,不能又抗議又留戀,既想當婊子,又要立牌坊,吃相難看。鑑於利害關係,既要捍衛專業形象的晚節,那11人需要在他們的法官/檢控官工作崗位和已發生的政治表態作出果斷抉擇,扯貓尾已不能挽救他們機構的形象了,辭職吧,這才算是專業。
文 : 朱家健
全國港澳研究會香港特邀會員、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會員、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常務理事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