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市民和遊客認清藥房功能 文:朱家健

日前,筆者到了尖沙咀等遊客區,見到區內多間聲稱為「藥業」、「藥店」、「藥妝」的店舖,在招牌或櫥窗標明「政府註冊」、「正貨」等陳述。這些店舖的所謂「政府註冊」,其實所指的可能只是「香港特區商業登記註冊」而非「註冊藥物」、「註冊藥劑師」、「註冊藥房」,對消費者而言,未必有保障,遊客更不一定知道箇中奧秘。

在香港,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香港法例第138章),「藥房」是指所規管的「獲授權毒藥銷售商」。這些零售商必須按《藥劑業及毒藥條例》規定由註冊藥劑師或在他的監督下銷售受管制藥物 。根據該條例,只有「獲授權毒藥銷售商」,方可使用「藥房」稱號;而每間在店內外標有「Rx」標誌的藥房,必須有註冊藥劑師駐場,並在監督下可售賣包括處方藥及非處方藥物。相反,以藥坊或藥妝等名稱作招徠的店舖,均沒有註冊藥劑師,並不能售賣受管制藥物,其實這類「藥坊」、「藥妝」、「藥業」、「藥店」只是一個普通商舖名稱,而其性質只與普通「士多」或「雜貨店」無異。如果這類店鋪出售受管制藥物,屬違法經營,也損害消費者權益,如果在沒有藥劑師監督下取得藥物後服用,或會危害服藥者的健康狀況。

過去,海關曾多次搗破「藥房」或「藥坊」的不良銷售手法和騙取「醫療券」風波,而日前也有報章記者「放蛇」,指有藥房在未有醫生紙處方銷售受管制藥物,變相涉無牌行醫,並增加社區爆發具抗藥性病毒的風險。其實,現時不少長期病患者需要輪候醫生診治後,才獲發由醫生批發的「藥單」,並再到醫院藥房「二次排隊」配藥,這舉無疑增加病患者輪候的時間和奔波,到最後也是獲發正在長期服用、用以控制或舒緩病情的成藥。筆者建議香港衛生署可以適當調整政策,並修改現行法例,允許病情較穩定的長期病患 (例如血壓藥、糖尿病藥物、抗生素)在不用到診所覆診的情況下,直接到有註冊藥劑師註場的藥房配藥,在風險可控下,減少病患者舟車勞動之苦,也能舒緩公立診所的輪候隊伍並減輕醫療資源壓力。當然,現時醫管局的APPS平台HA GO已有讓病人可在指定藥房配藥或把藥物快遞到家的服務,醫管局宜多加宣傳並普及這類服務。

筆者認為,香港衛生署宜加強市民對「藥房」功能的公眾宣傳推廣工作,讓普羅大眾明瞭「藥房」的功能,並讓公眾有效分辨「藥房」和不能出售受管制藥物的「藥坊」、「藥妝」等的分別,繼而進一步保障消費者的權利,提升公共健康的意識。與此同時,香港旅發局宜以中文簡體字和英文的資訊,讓遊客正確辨認「註冊藥房」,減少遊客被魚目混珠店舖混淆和誤導,讓香港重拾「購物天堂」的美譽;執法者也應該加強巡查各區「藥坊」、「藥妝」是否涉無牌銷售受管制藥物,杜絕假藥假貨。

文:朱家健

全國港澳研究會香港會員、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副秘書長、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會員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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