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專業新聞工作獲得法律保障 文:朱家健

日前,某些外國政客和媒體再次抹黑香港的新聞和言論自由,指《立場新聞》判決影響和限制言論自由,造成寒蟬效應云云。事緣《立場新聞》案,其前總編輯鍾沛權、署任總編輯林紹桐和相關公司,早前被控「串謀發布及/或複製煽動刊物」且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而鍾、林兩人也被判監21個月和11個月,鑑於後者此前已被還押300天,並因健康原因,經扣減刑期後,獲當場釋放。

這些外國政客和媒體不知道是有意無意誤導外界,還是明知故昧,錯誤扭曲法律事實原由,胡亂解讀,模糊新聞和煽動,釋出錯誤信息,蒙騙香港市民。我們需要分清楚專業新聞報道和煽動意圖,更不要以為網媒自稱媒體或招牌頂著「新聞」兩字,就可以冒充專業新聞工作者而為所欲為。事實上,《立場新聞》在過去的角色,已超出新聞工作者的,不只是單純從事新聞報道,當時,《立場新聞》更是對當時的香港特區政府進行惡意的抹黑和對抗。大家要謹記,在數年前,如果一個自稱媒體的機構幾乎每天對香港特區政府排山倒海的醜化、矮化和中傷,挑釁和抹黑警方、美化暴行,挑起反政府情緒,用虛假消息漁目混珠,散播仇恨,已背棄了新聞工作者的道德和底線,脫離了真正新聞之行列。

記者的天職是如實報道新聞,不是加鹽加醋,不是捏造新聞,不是編製故事和看圖作文,不是為暴徒打掩護或開脫,更不是煽動發布具煽動意圖的文章和作品。媒體既然是新聞工作者,就不能濫用「第四權」,採訪和報道更不能凌駕法律。新聞採訪必然要依法,新聞自由不是違法活動的檔箭牌,更不是因違法後被檢控的辯護理由。被告的身份可能是新聞工作者,但無論是以個人身份或新聞工作者身份幹出串謀發布及/或複製煽動刊物等犯法勾當,違法行為本身與新聞報道根本沒有絲毫關係,不能犯了法便搬出傳媒身份就不能被依法追究。

反而,處理案件的法律郭偉健,依法判決,彰顯了司法公義。只要新聞工作客觀持平,報道是以事實作根據,沒有輔以情緒化的言詞以挑釁針對香港特區政府,沒有煽動意圖的事實,一般新聞報道是不會誤墮法網的,專業新聞工作者更會獲得法律充分的保障。

香港新聞自由度高,在港區國安法實施和執行後,新聞自由依舊不變,外國政客和媒體豈能不分青紅皂白,在未弄清楚邏輯和事實前,就作出不負責任、危言聳聽的不實言論?既然《立場新聞》騎劫了新聞自由,濫用了新聞平台,被判串謀發布及/或複製煽動刊物罪成,就要承受法律責任。外國政客和媒體不應斷章取義,選擇性報道,任意扭曲和詮釋新聞自由,否則他們也只是充斥煽動意圖、滿是農場內容的《立場新聞2.0》。

文:朱家健

全國港澳研究會香港會員、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副秘書長、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會員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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