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電腦程式員涉在社交平台轉裁「時事評論員」黃世澤煽惑杯葛區選的帖文,被廉政公署起訴。廉署並已獲法庭簽發手令,通緝身在德國的黃世澤,指其面對3項控罪,包括在選舉期間內藉公開活動作出煽惑另一人不投票的非法行為。選舉是香港的大事,不容許破壞,廉署依法懲處破壞選舉的非法犯罪行為,是理所當然之事。
黃世澤早前在最少三個網絡社交平台上發布直播影片和文字,內容涉及煽惑他人杯葛區議會選舉。昨日(5日),廉署發布通緝令之後,黃世澤不僅沒有收斂相關行為,反而再次在社交媒體上發布破壞選舉的知片和信息。而他早前在社交媒體上發放的相關信息也沒有被移除下架。
廉署追緝黃世澤,拘捕及檢控轉發黃世澤帖文的人士,但為何不對傳播和散發相關資訊的網絡社交平台,採取必要的措施?這一點令人感到不解。
破壞選舉的非法犯罪行為,罪行可大可小。輕者可能觸犯選舉條例第27A條,在選舉期間內藉公開活動煽惑另一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的非法行為,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監3年及罰款20萬元。
此外,國安法第二十九條(三)亦有明文規定,如果涉及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串謀實施,或者直接或間接接受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指使、控制、資助或者其他形式支援,而對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進行操控、破壞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的,則有可能觸犯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罪行就嚴重得多。
但不論是涉及哪項罪行,除了涉嫌犯罪的當事人,應受到法律懲處之外,政府當局也必須採取必要的措施,制止相關的犯罪行為,包括要求相關網絡社交平台移除涉嫌犯罪的資訊。
美國在過去幾年中,一直以危害美國的國家安全為理由,限制、甚至禁止中國的社交媒體應用程式TiTok在美國的使用,並且應要求其盟國,例如加拿大、英國、新西蘭等國家,也採取相應的措施。而美國有關TiTok危及美國國家安全的指控,其實並沒有真實的例證,只憑藉一些虛無的猜測和推理,就可以做出十分嚴厲的措施,包括要求由美國企業持有TiTok控制權等等。
反觀香港的情況,一些在香港廣泛使用的美國社交網絡平台,過去幾年內,一再出現涉嫌危害香港國家安全的問題,包括在2019年的動亂中散播大量虛假信息,也包括在落實了國安法之後,仍然傳播「港獨」歌曲,以及傳播破壞香港選舉的信息和內容。
黃世澤等涉及非法犯罪行為的人已被通緝,但他們用以傳播資訊的社交網絡平台卻可以完全置身事外,並且,在事發之後繼續傳播相關資訊,繼續對選舉產生負面影響,這種情況令人感到不能理解。
文:文 武
資深傳媒人,曾任企業傳訊高層及在多間報館擔任要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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