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下半年的那一場「黑衣暴動」用最直白的方式,透過大規模的真實暴動畫面,嚴厲警告香港特區全體居民,你們有多藐視國家安全法,下場就有多麼的悽慘。
「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20年6月30日緊急頒布《香港國安法》,雖然已成功堵塞了當時香港特區社會呈現的國家安全漏洞,也為香港特區帶來更穩定的法治與商務環境。但是,特區政府必須盡快履行其背負的嚴肅憲制責任,根據《基本法》第23條制定本地國家安全條例,責無旁貸!最近,特區政府就根據第23條本地立法展開了為期一個月的諮詢(註1),為全體居民規避和清除國家安全漏洞與協助居民走出國家安全危機的泥潭,引領著大家的正確前進方向。
長達77頁(英文版110頁)(註2)的諮詢文件沒有把枯燥的法律文本全數展示,而是詳細記載了維護國家安全的指導原則。該諮詢文件旨在刑事化以下5種嚴重罪行,即:(a) 叛國與相關罪行;(b) 叛亂、煽惑叛變及離叛的相關罪行;(c) 竊取國家機密及間諜行為;(d) 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等活動;與 (e) 境外干預及組織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由於《香港國安法》已刑事化「分裂國家」與「顛覆國家政權」兩項犯罪行為,因此諮詢文件並沒有涵蓋這兩項已成文罪行,也沒有提出進一步的相關立法建議。
筆者希望,特區政府與公眾之間,至今已經建立了有意義、有互信與有相互尊重的溝通渠道,能讓起草法律部門能夠收集到社會不同階層持份者們對本地《國安條例》立法的真實感受和準確的訴求與關注。諮詢文件沒有明確列出新罪行可能引發的處罰,亦沒有具體說明法律的域外適用範圍,署理律政司張國鈞先生表示,即使在諮詢間結束後,市民也可以選擇繼續表達意見,因此公眾不應過度擔心這個方面的事宜。本地《國安條例》文本將會在稍後定稿,定稿前將會考慮在公眾諮詢期間收集到的市民意見並擇善納入條例最終版。目前,諮詢文件已得到地區方面的大力支持,筆者衷心希望這次的立法過程能夠得到順利的推進與發展。
最重要的一點莫過於消除外界對本地《國安條例》立法中那些關鍵條款的誤解。 大家必須確保所有構成罪行行為的法律詞彙都一定要盡可能地明確與嚴格地界定構成犯罪的相關行為。特區政府已經具前瞻性地完成組編了一隊針對抹黑本地《國安條例》立法的網路反駁謬論小組,以反擊在線對此次立法的輿論攻擊。此外,立法會議員們都已承諾,會積極向本地居民與國際社會解釋諮詢文件裏的立法建議。更令人心慰的事,「投資推廣署」亦已積極展開向海外商會及總領事館徵詢對本地《國安條例》立法的回應。
就像在一張寛大的畫卷上創作山水畫,一些寬泛構成犯罪行為的法律詞彙應該通過改進而更精準的來清晰界定何謂犯罪行為。如果沒有精準的法律詞彙,法官將不可避免地在相關案件審訊中,隨時運用「司法解釋權」解讀相關法律文字。首先,諮詢文件建議定義的「國家秘密」共涵蓋7個範疇,分別是:(1)「關乎國家或香港特區事務的重大決策中的秘密」; (2)「關乎國防建設或武裝力量的秘密」; (3)「關乎國家外交或外事活動的秘密,或關乎香港特區對外事務的秘密,或國家或香港特區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秘密」; (4)「關乎國家或香港特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秘密」; (5)「關乎國家或香港特區科技發展或科學技術的秘密」; (6)「關乎維護國家安全或香港特區安全或偵查罪行的活動的秘密」; 以及(7)「關乎中央與香港特區之間的關係的秘密」。基於上述對「國家機密」一詞的細分,有人因此就嚴厲批評本地《國安條例》立法缺乏具體法律詞彙的定義。
值得大家注意,《香港國安法》本身在條文中並沒有明確界定何謂「國家秘密」。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先生則表示樂見特區政府能明確定義諮詢文件中概述的「國家機密」。大家注意,2002-03年,擬議的第23條文本有關保障國家安全與蒐集相關情報資訊部分涵蓋:防禦資訊、犯罪行為情報與國際關係刑事調查的有關資訊。當時特區政府在推出的一項修正案中,試圖在此基礎上增加一類新的需保密資訊,即:「根據《基本法》,屬於中央職責範圍中的有關香港特區任何事務的相關資料、文檔或其他物件 」。大家應該還記憶猶新,當時大批反對派人士立馬群起、抨擊那項擬議的修正案,說什麼新類別過於寬泛(註3)。這樁可能被遺忘的往事是個立法教訓,與新一輪的本地《國安條例》立法有關,保安局可能應該重視一下。
「喬治敦大學法律中心」執行官托馬斯·凱洛格(Thomas Kellogg)指出,在許多國家有關國家安全的立法中,將「國家機密」概念廣泛地涵蓋經濟與政策資訊,這並不是常見的立法方式(註4)。「香港記者協會」陳朗昇先生則表示,希望特區政府能為記者制定具體的「國家機密」定義,以便新聞從業員能夠衡量其中的風險(註5)。學者們也同樣希望在沒有法律模糊不清與沒有法律不確定的威脅情況下,進行各自的研究工作。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先生表示,特政府留意到有意見認為一些涉及重大「公眾利益」情況下,是否應該有免責條款,特區政府在聽取意見後會作詳細考量。誠然,為維護香港特區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保障言論自由與確保對社會發展有益資訊的自由流動,應為真正值得保護的信息類別,界定明確保護機制。披露的尺度需要拿捏的非常準確,不應因允許過度披露而超出有關事項基於「公眾利益」所需的可披露程度。而披露行為所依賴的「公眾利益」不能締造出「妹仔大過主人婆」的非法狀態,「國家安全」在任何時候都是考慮因素中的重中之重。所以,如「公眾利益」在本地《國安條例》最終文本中被列為「免責條款」,門檻是可預見的一個字:「高」。
另外一個關注點在於「叛國罪」與「叛亂」等罪行中,「意圖」(Intent) 原素的相關法律還存在一些含糊不清的狀況。「香港中文大學」穆秋瑞(Ryan Mitchell)法學副教授早前表示,評估「煽動意圖」的過程中仍存在一些模棱兩可的狀態(註6)。話雖如此,如果拿《刑事罪行條例》第9(2)條來作為參考(註7),大家就會發現這條現存有關的法律有著很高的參考價值,可避免以一刀切方式界定「煽動意圖」後,所引伸出的法律過度嚴謹與死板殭化。舉例來說,為改善制度而批評政府政策是被容許的行為(註8)。前保安局局長黎棟國先生認為:現時已有無數法律案例支持「煽動意圖」一詞的解釋而相關舉證的責任門檻也很高。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先生亦同樣表示:香港特區的法院在確定犯罪的「意圖」方面非常有經驗,在國家安全案件與普通刑事案件中,相關的作法也很類似(註9)。
筆者希望香港特區能盡快,快馬再加一鞭,為大眾熱切期待的本地《國安條例》立法,畫上一個完美的句號。正如中聯辦鄭雁雄主任精準簡潔地指出:「國家安全是和平與經濟繁榮的前提」。本地《國安條例》立法不是可有可無的東西,而是香港特區法律「必須品」。
最後,根據《基本法》第23條的本地《國安條例》立法,好處多不勝數,如能儘早頒布,將帶給香港特區全體居民「好處多羅羅」。
事實與資料來源已核查
註 1: 立 法 會 保 安 事 務 委 員 會 及司 法 及 法 律 事 務 委 員 會「《 基 本 法 》 第 二 十 三 條 立 法 公 眾 諮 詢」立法會CB(2)102/2024(01)號文件available at: https://www.legco.gov.hk/yr2024/chinese/panels/se/papers/seajls20240130cb2-102-1-c.pdf
註 2: 如上,英文版 available at: https://www.sb.gov.hk/eng/bl23/doc/Consultation%20Paper_EN.pdf
註 3: Doreen Weisenhaus「Hong Kong Media Law」Hong Kong University Press 2011 at p 139
註 4: Lo Hoi-ying and Harvey Kong「More clarity needed on Hong Kong’s Article 23 domestic security law to reassure investors, say legal experts and business chambers」 SCMP 31.01.2024 available at: https://amp.scmp.com/news/hong-kong/politics/article/3250409/more-clarity-needed-hong-kongs-article-23-domestic-security-law-reassure-investors-financial-hub
註 5: Kahon Chan and Jess Ma「Should Hong Kong’s proposed domestic national security law include a public interest defence?」 SCMP 31.1.2024 available at: https://amp.scmp.com/news/hong-kong/law-and-crime/article/3250351/should-hong-kongs-proposed-domestic-national-security-law-include-public-interest-defence
註 6: Willa Wu , Lilian Cheng and Harvey Kong「Legal experts raise concerns over ‘vague’ intent conditions in Hong Kong’s domestic national security law, but others assure burden of proof will be high」SCMP 02.02.2024 available at: https://amp.scmp.com/news/hong-kong/politics/article/3250645/legal-experts-raise-concerns-over-vague-intent-condition-hong-kongs-domestic-national-security-law
註7: 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 第9(2)條 「煽動意圖」available at: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200!zh-Hant-HK
註 8: 同前,註 1 at pp 33, 34; 第48(a)段
註 9: 同前,註 6
(閱讀英文版)
【CDTT Newspaper Article】Jonathan Yeung & Kacee Ting:Clarity of definitions crucial to success of Article 23 legislation (China Daily HK Edition, 08 Feb 2024)
文:楊銘輝(左)
「中國夢智庫」內地民商訴訟實務事務顧問
中國執業律師(2007),中國香港執業律師(2013)
文:丁煌(右)
深圳大學基本法研究中心兼職研究員
香港島東區區議員,香港基本法教育協會理事
經民聯港島支部主席,「中國夢智庫」主席
香港薈萃協會法律顧問,城市智庫成員
國際公益法律服務協會顧問委員會成員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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