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記協及7名市民,就警員在反修例衝突期間沒有出示警員編號,以及只出示行動呼號提出司法覆核,高等法院法官周家明裁定他們勝訴,指警員的做法違反《人權法》。退休法官黃汝榮不認同周官的裁決,並向他一連提出7大疑問。
黃官指出,警員當時是為了制服疑犯而作出拘捕行為,並非嚴刑迫供,不明白跟《人權法》所指的禁止虐待行為有甚麼關係?《人權法》指出人人都有生存權利,但去年警員執勤期間受到許多致命攻擊,他反問警員是否不受《人權法》保障?
黃官更認為,要求警方在兵荒馬亂、電光火石之際使用「適當武力」是不切實際:「警員既要應付暴徒正面和後方的襲擊,硬物又從四方八面飛來,在這種環境下要求警方使用適當武力,相信只有身處於輕鬆自在的環境,雙手輕輕放在電腦鍵盤上,靜心慢慢地思考,才能夠幻想得出來的結論。」
黃官又發現,周家明在判詞中引用了許多歐洲法院的案例,他反問周家明利用歐洲法院演繹《人權法》的方法,用於香港發生的黑暴事件,是否真的適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