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籤: 《港區國安法》第45條和第62條

「呂世瑜案」與法律衝突審查權 文:陳凱文

換言之,只有《港區國安法》第62條,涉及法律衝突時應當如何處理的問題,原文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法律規定與本法不一致的,適用本法規定」,但條文只解決哪條法律位階較高的問題,並沒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