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籤: 吳文南案

「呂世瑜案」的法律效力問題 文:陳凱文

可以說,法院在今次判決中嚴格遵守了《港區國安法》第33條、第45條和第62條的規定,但可堪玩味的是,原訟庭本來是有根據本地的認罪減刑準則,給予呂世瑜減刑,只是控方當時指被告人「情節…

再論法院「僭建」國安法減刑條件 文:陳凱文

退一步而言,即使假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109A 條適用於國安法案件,條文中的「超過16歲而未屆21歲」,亦應當是指判刑當日未滿21歲,王逸戰在判刑之日已經超過21歲,法院又憑…

法院正在「僭建」國安法減刑條件 文:陳凱文

根據《港區國安法》第62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法律規定與本法不一致的,適用本法規定」,可見從法律位階上而言,《港區國安法》第33條高於「吳文南案」裁決中的本地案例法。況且,「吳文…

國安法法定最低刑會被「閹割」嗎? 文:陳凱文

況且,整單上訴案的根本問題,是《港區國安法》第65條只有把釋法權授予全國人大常委會,隻字沒提過香港法院,根據公權力「法無授權即禁止」原則,香港法院根本沒權擅自釋法。香港法院假如在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