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籤: 英國御用大律師
梁愛詩會不知釋法要釋哪一條? 文:陳凱文
在此情況之下,根據《港區國安法》第65條:「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條文隻字沒提香港法院,所以第5條關於「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的具體意涵,只能由全國人大…
司法機構須承擔維護國家安全責任 文:朱家健
國家安全不能中門大開,聘請外籍律師作為訴訟律師或提供法律意見,違反國安法原意;外籍律師在利益上和角色上均存在衝突,香港終審法院須果斷堵塞洩密的國安風險。香港國安法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根…
譚耀宗稱國安法案件不應聘外國律師 人大常委有責任釋法
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指出,涉及國安法案件聘請外國大律師抗辯,是「絕對不應該、不適合,違反全國人大常委就《港區國安法》的立法原意。他說,審訊過程可能觸及國家機密,牽涉外國勢力,不應容許…
審理涉國家安全案件不宜聘用海外大狀 文:朱家健
其實,黎智英案件可以閉門審理,考慮到案情,更可轉到內地法院審理。香港大律師水平絕不遜於英國大律師,難道英國大律師對香港國家安全法和本地情況的理解更勝於長期在香港生活工作的香港法律從…
【國安法】黎智英獲准聘英御用大狀來港抗辯 律政司上訴遭駁回
黎智英與6名壹傳媒及《蘋果日報》高層,連同集團旗下3間公司,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被控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及串謀刊印、發布、邀約發售、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