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洲覆核王司法覆核三會提名敗訴:引證重塑後的區議會選舉制度合憲合法 文:沈豪傑

日前,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就「長洲覆核王」郭卓堅司法覆核三會提名機制一案作出裁決,郭氏被判敗訴。在長達200多段的判辭中,法官詳細地檢視了區議會的由來、三會的歷史、《香港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以及完善區議會選舉制度所帶來的改變。郭氏在案中對新制度所作出的挑戰和批評,也是社會上一些人對制度的誤解,現在我們便嘗試在法院的判決中尋找答案。

一. 《香港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是否適用於「區議會」選舉?

《香港基本法》的第二十六條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二十一條也列明,凡屬永久性居民,均應有權利及機會直接或經由選擇之代表參與政事,而真正、定期之選舉中投票及被選。選舉權必須普及而平等…。法庭認為,雖然根據《香港基本法》第九十七條的定義,區議會只是地區非政權性組織,但因為是次選舉也包含直選的元素,因此與選舉有關的基本權利也適用於改制後的區議會選舉。

二. 三會提名機制是否符合相稱性原則?

在判斷三會提名機制是否符合相稱性原則,法庭要考慮多項因素。首先,法庭認為三會提名機制的設定是有一個正當的目的,包括為了實踐「愛國者治港」原則、參選人得到熟悉地區人士的認可、保持政治穩定和反映大多數人意見。第二,法庭認為三會提名與上述提及的目的之間,是有合理的關聯性; 第三,法庭同意三會提名是有合理的必要性; 最後,法庭在合理地作出平衡後,認為三會提名機制並不會對申請人或任何人造成壓制或不公。

因此,法庭的結論是三會提名機制所設的限制並沒有違反《香港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

三. 新選制是否民主倒退?

法官在判辭中,也特別從法律的角度,就新選制是否「民主倒退」這個問題作出分析。首先,法官認為新選制是否「民主倒退」是觀點與角度的問題,答案因人而異;另外,區議會的組成是一個應該由立法機關所作的政治決定,而立法會在審議相關法案時,已經考慮過新選制是否有「民主倒退」這個問題,因此我們不能批評立法會在審議相關法案時並沒有考慮三會提名機制是否會影響選民的基本權利。

今次是重塑區議會之後的第一次區議會選舉,也是在訂立《港區國安法》和《完善選舉制度》後多場選舉的最後一步曲。因此,作為愛國愛港陣營的支持者,我們必須身體力行支持今次的選舉。而過去對新選制有誤解的市民,在今次判決後,也應該釋除疑慮,行使公民權利,運用自己的一票,選出自己心儀的代表,為香港的民主進程和未來作出貢獻。

文:沈豪傑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元朗區議會主席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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