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於去年通過最新的國安法後,首宗個案涉及檢控3 名與特區有關人士,包括一名特區駐英經貿辦職員,頓時令社會嘩然。指控涉及最少兩種行為:所謂「監控」在英被特區通緝人士及以「欺詐手段」進入民居。如是屬實,兩者表面看來均只是普通罪行,為何竟能被提升至危害國家安全層面?
在特區,警務人員監控任何人均受《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所監管,但條例並不適用於民間行為。換言之,私人聘請私家偵探監控他人行蹤並不犯法。
至於「欺詐入屋」,充其量只是民責問題,而不會提升至刑事行為,更遑論危害國家行為。但在英國國安法下,任何事無大小之違法行為,若加上「外國勢力條件」(foreign power condition)即屬危害國家行為。
何謂「外國勢力」?在英國國安法下,所有外國政府及任何在政府體制內有一官半職之政黨均屬「外國勢力」。此定義之模糊和廣泛性實在令人咋舌。根據此定義,特區任何公務員或有任何官職或議席之政黨均可能被視為「外國勢力」。只要違法者與這「外國勢力」有關連或受其指使,便可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罪行。
留意這罪行並不需要證明「外國勢力」是哪個國家或什麼勢力、危害英國國家安全的程度或有否意圖真正危害英國國家安全;條例表明只需證明被告「罔顧」其行為之後果便可構成危害國家安全之犯罪意圖。在這可納百川之定義下,侵犯個人權利或私隱也可被視為危害國家安全。這種近乎莫須有之罪行實在令人防不勝防。從這角度看,英國嘛,可以不去還是不去為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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