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案判決對港產恐怖主義苗頭起阻嚇作用 文:朱家健

2019年年底,港產恐怖主義極端組織「屠龍小隊」策劃在香港多處製造連環爆炸,並計劃槍殺執勤警員,案件近日在香港高等法院審訊完畢並判刑,各名被告被控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串謀謀殺、協助及教唆製造爆炸品、串謀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等控罪,7名被告被定罪和被判以5年10個月至23年10個月的監禁式刑期,可見他們干犯罪行的嚴重性。

很難想像香港作為法治社會,竟有狂徒專門以執勤警員作為假想敵,把幻想化為真實採購武器彈藥的行動,輔以實踐,並有詳盡具細節的計劃,以往,這班港產恐怖份子的犯罪勾當,如放炸彈、縱火、搶擊警隊精銳部隊,只有電影的歹角才做得出,幸好這次本土威脅在付以行動前已被瓦解,否則後果將不堪設想。屠龍案披露了不少細節,例如軍火供應源頭、恐怖份子獲資助到境外接受有組織軍事訓練和練靶等,值得警務處國安處甚至是國際刑警等國際執法組織繼續去追查。這班亡命之徒具有反社會人格和不尋常動機,具嚴重的暴力傾向,視法律如無物,藐視生命,是全民公敵,這群本土恐怖分子的存在,就是社會的計時炸彈。此案也揭示港產恐怖主義苗頭曾在香港一度萌芽和滋長孕育,案件偵破後,雖然社會的即時威脅減少,但是我們仍然不能掉以輕心,防範仍然未曝光或仍匿藏的本土恐怖分子餘孽、受他們「啟蒙」或把他們作為崇拜對象或偶像的「本地恐二代」。

治亂世用重典,判決有助撥亂反正,殺一儆百,並起有效阻嚇作用。案中個別主謀或參與犯罪情節較多的被告,被判以逾10年的囚禁,可謂咎由自取,這10年的刑期,或等同他們餘生的三分之一,日後他們在獄中也不知道會發生什麼事,而即使挺過心理關口繼續服刑並完成刑期,他們刑滿出獄,他們也未必能適應社會,更未必能找到工作,前途盡毀。

判決敲山震虎,給本土恐怖主義迎頭捧喝。屠龍案讓香港市民知道風險無處不在,原本恐怖分子也曾窩藏於本地民居,更明白國家安全法和其執行機制的重要性。

在外國,也不時發生恐怖份子被捕或在交火和被捕過程中被執法人員殲滅,個別國家在審訊恐怖分子更是在閉門進行,審訊恐怖份子是司法系統的份內工作,是本地內政,與他國無關,各方須明白,恐怖分子是罪犯,是情節嚴重的刑事案件,而香港也沒有政治案件,所有檢控、審訊、定罪判刑、上訴均是在陽光下依法進行,不存在政治審訊或選擇性檢控,所以被判囚的本地恐怖分子均是罪有應得的。

文:朱家健

全國港澳研究會香港會員、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副秘書長、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會員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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