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除監獄「私飯」 強化懲教管理 文:陳沛良

為防範潛在的國家安全風險、維護監獄秩序及強化懲教管理,特區政府建議修訂《監獄規則》,包括完善探訪制度、取消「私飯」安排、更新「指名人士」名單等。事實上,有關法例的改動與英國、加拿大、澳洲、新西蘭等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做法相若,只會令《監獄規則》更合時宜,加入維護國家安全的考慮元素並嚴守監獄這道最後防線。我作為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的委員,支持政府相關修訂,在維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同保障人權之間取得一個更好的平衡。

然而留意到,有部分人士、傳媒渲染誇大廢除監獄「私飯」的影響,例如侵犯人權、令「私飯」餐廳無法繼續運作需要裁員等等。首先,需要明確的是,「私飯」安排是對某些人的一種特權,並非涉及人權問題,雖然「私飯」對象是尚未被判刑而需還押的人士,但並不代表他們可以享有完全自由,也恰恰是法庭基於某些合法理由才不批准他們保釋繼續還押,所以,在同一懲教院所內我並不認為候審在囚人士就必須享有特權的必要。香港的「私飯」安排最初源於英國,但英國早於1988年就已廢除「私飯」規定,而新加坡、澳門、馬來西亞、西澳洲及韓國等司法管轄區,亦沒有容許在囚人士選擇「私飯」的制度,可見,監獄內「私飯」安排從來就不是一個國際標準,更不應該被當成特權看待。

如果「私飯」安排被當成特權對待,就必然會產生特權風險。事實上,根據當局資料,在2018年至2024年期間,共有超過 300宗候審在囚人士因「私飯」引致的違紀事件,有人利用「私飯」收「靚」挑戰懲教管治,亦有案件涉及「私飯」內放置毒品或其他違禁品,嚴重損害監獄的保安、秩序和紀律。且懲教署人員亦要每次花費大量時間和精力對每一個「私飯」作詳細檢查後,才能讓囚犯享用,浪費人力資源。所以取消「私飯」安排只是取消一個原本就不應該存在的特權而已,回歸到監獄應有的秩序與安全,但將其上升到侵犯人權,卻忽略了安全與秩序的根本,完全是本末倒置,沒有安全又何來人權。

至於廢除「私飯」就嚴重影響食肆生計,甚至無法繼續經營的說法,我認為有關說法十分牽強,不敢苟同。據我向相關官員了解,至月初各懲教院所共約有400多名候審在囚人士獲准接收食肆「私飯」,分別由11間供應商提供,而所有「私飯」供應商均要簽署「私人膳食供應商守則及承諾書」,「承諾書」中明確提及膳食準則為早餐上限50港幣,午餐上限70港幣,晚餐上限150港幣。參考當中最多接收「私飯」人數及供應商數目,每個供應商每月最多收入約40萬元,而在香港經營食肆生意若緊靠「私飯」盈利亦不太現實,就算「私飯」生意因政策調整而有所影響,食肆亦可通過轉型、拓展業務等方式適應變化,始終在香港做生意,總會因為社會環境、經濟氣候或政策轉變而有賺有蝕。

至於有報道渲染悲情,指出有家屬已經付了幾個月的錢,廢除「私飯」就會影響食肆安排,斷了食肆生計的講法,我認為有關說法並不公正,畢竟「承諾書」清楚列明訂購「私飯」費用要以星期為單位,而供應商與訂購者的金錢交易一概與懲教院所無關,所以當有供應商未按「承諾書」要求進行,多收幾個月的訂購金額,就要自行承擔有關責任。

當「私飯」的原意被扭曲、安排被濫用時,就必須要正視「私飯」制度是否還有維持的必要,並且現時香港監獄的膳食標準體系已經相當完善,更沒有外來「私飯」存在的實際必要。總而言之,候審在囚不是度假,可根據個人喜好來選擇「私飯」、「私服」,不管最終被判有罪亦或無罪,候審在囚期間的目的也是要反思自身,而非在監獄內享有特權,所以取消「私飯」堵塞安全漏洞是切合時宜的正確做法,不應被上綱上線的無限誇大,借題發揮製造恐慌。

文:陳沛良

立法會議員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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