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 急不容緩 文 : 龔靜儀

紫荊網重刊張曉明5年前的講話,他當時已力言香港的政治體制不是三權分立。
紫荊網重刊張曉明5年前的講話,他當時已力言香港的政治體制不是三權分立。

2020年9月3日,香港前終審法院常任法官烈顯倫公開撰文,並在文章「 一針見血」地直斥現時香港司法機構存在着的種種弊端,並就如何有效地完備香港的司法制度,提供了非常切合香港實質情況的寶貴意見。

烈顯倫退休法官在文章中正確地指出處理《禁蒙面法案》一案的兩位高院原訟庭法官,是抬高自己到「全國人大」位置。2019年11月裁決的《禁蒙面法案》,當時高院原訟庭裁定,行政機關引用《 緊急情況規管條例》(香港法例第241章) [以下簡稱 「《緊急法》「],去訂立《禁蒙面法》,並不符合《緊急法》的規定,故裁定行政機關的相關做法違憲。根據《禁蒙面法》一案的判詞,兩位原訟庭法官認為立法會有權力及職能立法,《緊急法》賦權行政機關在認為危害公安的情況,可訂立任何規例,但無表示立法方向或範圍,相關的立法權力太闊,超出一般的附屬法例。對此,烈顯倫退休法官的意見,是負責的兩名高院法官之全面宣稱《緊急法》牴觸了香港的憲制秩序,效果上是把自己抬高到了「全國人大」的位置。

《基本法》第8章是關於「《基本法》的解釋和修改」,當中的第158條規定,「《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事實上《基本法》第158條就有關釋法的規定,具有如下六層清晰明確的含義:

(1)《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 ;

(2) 香港法院只有獲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才可以解釋《基本法》;

(3) 任何涉及中央及中央與香港關係事務,並將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審時,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

(4)香港法院的任何判決,必須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為準;

(5) 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無追溯力,此前已經裁決的案件不受影響 ; 及

(6) 全國人大常委會在釋法前,會徵詢「香港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

基本上,《中國憲法》和《基本法》共同構成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基礎」;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是否符合香港《基本法》,只能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判斷和決定,任何其他機關都無權作出判斷和決定。1997年2月23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4次會議作出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160條處理香港原有法律的決定》,已經將《緊急法》採用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因此,《緊急法》絕對是符合《基本法》的。高院原訟庭有關判決的內容,是嚴重削弱行政長官和政府依法應有的管治權,並不符合《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的規定。

因此,正如烈顯倫退休法官所言,2019年11月高院原訟庭的《禁蒙面法案》之判決,實際上的影響,是構成了公然挑戰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的權威和法律賦予行政長官的管治權力,並已經對香港特區產生極嚴重的負面社會及政治等方面的影響。 今時今日, 隨著《香港國安法》的通過及實施, 禍港的黑暴無疑已比之前大為收斂,但卻仍未完全消失。如何去令香港的所有法官去正確及真正地深入認識、理解並認同《基本法》,及當中的「一國兩制」、「高度自治」、「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等概念所包含的真正意義, 將會是特區政府和司法機構在未來的日子必須正視及從速處理的問題 !

烈顯倫退休法官也認為,法院持續地讓「公共利益」屈從於「個人權利的主張」,保護大多數人的法律被破壞,卻沒有懲罰,實際上,法院在過去1年幫助創造了導致街頭混亂的社會環境,這種情況的而且確在過去1年多不斷重複地在不同的法院發生。

一名15歲少年於今年1月初,趁深夜時分在元朗街頭向着無人的馬路投擲汽油彈,旨在發洩對政府、建制派及警隊的不澜,少年在屯門法院裁判官水佳麗席前承認兩項控罪, 包括「縱火」和「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水官參考報告後,同意男童行為並沒有傷害途人,並接納少年學校老師所指,他是一名有上進心,追求公義的學生,打算日後參選區議員回饋社會。水官又形容少年是一名「優秀嘅細路」,並欣賞他年紀雖小,但抱持樂意服務城市的態度,期望他汲取教訓,未來會運用合適的機會和擔當合適的崗位服務香港,故採納感化官建議,判處男童18月感化當中9個月須入住青少年院。

水佳麗裁判官之輕判該名投擲汽油彈的少年,判刑一直引起香港社會廣泛爭議, 2020年9月3日, 高等法院上訴庭處理該案的判刑上訴。在審理是次上訴案件期間, 高等法院上訴庭首席法官潘兆初曾質疑,水佳麗裁判官於判刑時指稱該少年是「好優秀嘅細路」,到底是否屬於中肯的評論? 潘官並在庭上向控辯雙方查問,是否有證據去支持水官這方面的論述?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林穎茜於庭上回應說,該少年操行不是特別好,亦不是名列前茅,及只能說在過去沒有作出不理想的行為。

潘兆初法官更發覺該少年成績不理想,因而引致他曾經重讀中三 ; 對此,辯方代表大律師李國輔則向上訴庭解釋謂,是否「優秀」並不僅限於衝量讀書的成績,也包括「良好品格」,並指出該少年過往熱心公益、關心社會,及善良單純, 辯方大律師相信水佳麗裁判官當日是以仁慈及憐憫的角度去量利。經考慮後,高等法院上訴庭裁定原審裁判官水佳麗犯了判刑原則的錯誤,刑期明顯過輕,理應改判即時禁閉式刑罰,故最終批准了律政司的覆核刑罰申請,撤銷原有的感化令,並將案件押後至2020年9月17日重新進行判刑,期間等候被告的勞教中心、更新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投擲汽油彈其實是非常嚴重的控罪,水佳麗裁判官如此輕判,更在法庭公開讚揚該少年為「優秀嘅細路」,等於變相縱容甚至鼓勵黑暴份子,及令他們誤以為即使干犯嚴重控罪,也會獲得法庭輕輕放過,從而吸引更多人加入黑暴行列,以「違法達義」的方式去爭取他們所謂的「崇高理想」,漠視法紀。如此一來,最終受苦的,只會是其他每天要面對暴力、慘被滅聲或起底、不能再如常過正常生活的廣大香港無辜市民。

在另一宗判刑備受廣泛爭議的黑暴案件中,被告是一名大專生,其在2020年元旦日凌晨在葵涌一紀律部隊宿舍外,在酒精影響下,向管理處投擲玻璃樽及垃圾桶蓋,被控以一項醉酒及行為不檢罪。4月23日,被告承認控罪,辯方求情時指稱,被告沒有飲酒習慣,只是除夕夜與女友「飲多咗」,裁判官黃士翔考慮到他認罪,輕判其罰款$200港元。根據現行的香港法例,任何人在香港的公眾地方亂拋垃圾、隨地吐痰,都會被定額罰款港幣$1,500元。在紀律部隊宿舍外掟酒樽等雜物,具有挑戰紀律部隊的意味及象徵,也有機會令宿舍內的人士面對人生安全受威脅,或對宿舍的設施造成破壞,故性質肯定是比一般純粹因為缺乏公德心或貪圖一時方便而觸犯的亂抛垃圾嚴重得多,但卻可以輕輕地獲得法庭以罰款$200元了事。 如此過輕的刑罰,絕對是在縱容,甚至積極鼓勵黑暴分子前往紀律部隊宿舍生事,及向內投擲雜物。

為了使法官的判刑有更明確的準則,避免不同的法官在處理類似的案件中,在判刑上出現太大的偏差,特區政府宜成立一個獨立的「量刑委員會」,由行政長官委任司法機構的代表和公眾人士,共同定時去檢討不同罪行的「判刑指引」,而這些「判刑指引」,亦會對司法機構內的所有法官,構成「完全及絕對性的約束力」, 以便將來不同的法官在處理相同控罪及相類似案情的案件之判刑的時候, 不會再出現偏差, 藉此挽回公眾對司法機構的信心。


文:龔靜儀

執業大律師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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