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採取行動於11月1日及2日共拘捕了8名反對派人士, 指被捕人士涉嫌於5月8日的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違反《 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有關「藐視罪」及「 干預立法會人員罪」。 警方的這次執法是對惡意破壞憲制秩序的反對派發出嚴重警告, 反對派的立法會議員如果繼續執迷不悟,將立法會用作顛覆政權, 破壞香港憲制秩序的舞台,必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8名被警方拘捕的人士包括現任議員胡志偉、尹兆堅、黃碧雲、 張超雄及許智峯,前議員陳志全、朱凱廸,以及工黨主席郭永健。 5月8日的立法會內務委員會,因郭榮鏗「拉布」 遲遲未能選出主席,立法會議員決定由李慧琼主持會議, 當時有多名反對派議員衝擊主席台,阻撓會議進行。 李慧琼先後驅逐11名反對派議員出會議室。郭榮鏗則拉隊離場。 期間發生多宗推撞事件,有人聲稱受傷。 坐在公眾席的郭永健突然投擲紙張,保安員欲帶他離開時跌倒, 報稱頭部受傷。
警方這次是依據香港法例第382章,《立法會(權力及特權) 條例》,第17條藐視罪,以及第19條干預議員、 立法會人員或證人罪。17條(C)指出, 任何人在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引起或參加任何擾亂, 致令立法會或該委員會的會議程序中斷或相當可能中斷,即屬犯罪。 第19條(b)亦明確指出,任何人襲擊、干預、騷擾、 抗拒或妨礙任何正在執行職責的立法會人員,即屬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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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位被捕的反對派議員以及他們所屬的政黨認為,《立法會( 權力及特權)條例》原意為保護議員,批評政府以此為法律武器, 打壓議員在議會內的抗爭權利。其實這種說法十分錯誤, 上述的兩條法例清楚寫明,凡任何人違反了這兩條條例,就屬違法, 須受到懲處。立法會議員如果依法行使職權,則會受到法律的保障, 但法律並不保障立法會議員的違法行為,因而, 公然在立法會內阻止和破壞立法會及其各委員會履行職權的立法會議 員,公然襲擊、干預、騷擾、 抗拒或妨礙其他正在執行職責的立法會人員,也屬犯罪。
警方這次執法行動,再次清晰了議員言行的界限, 議員若違反了法律,同樣也須受到法律的制裁。 警方的行動有法律依據,並且已徵求律政司的意見, 反對派將這次拘捕行動再次說成是政治打壓, 卻故意不提這8位反對派人士在立法會內涉及的違法行為, 這是有意混淆視聽的做法。
更須進一步指出的是,《特權法》 雖有保障立法會議員履行職權的條文, 但更主要的是要保障立法會的運作, 立法會議員亦不能夠破壞立法會履行職權。 反對派一向將立法會視為阻止特區政府施政, 破壞香港憲政秩序的政治舞台,以為有了《特權法》, 反對派的議員們就可以在立法會內恣意妄為,這是極為錯誤的觀點, 遺憾的是,過去包括特區政府在內, 社會上許多人士都受到反對派的誤導,以致出現執法不嚴, 導致立法會亂象紛呈的情況,嚴重損害了香港整體利益。
這次警方執法是立法會撥亂反正的開始, 日後如再有立法會議員在議會內搞破壞,仍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不僅如此,6月30日正式生效的《港區國安法》 第22條也已明確規定,嚴重干擾、阻撓、 破壞香港特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屬顛覆國家政權罪。 依照基本法,立法會屬香港特區的政權機關之一, 透過違法手段嚴重干擾、阻撓、破壞立法會正常運作的行為, 屬觸犯國家安全的嚴重罪行。 這次警方行動針對的是5月8日的事件,使用的是《立法會( 權力及特權)條例》,而發生在「港區國安法」 正式生效之後的事件,則可能依照國安法執法。
立法會延任一年,接受延任的反對派議員為得到激進抗爭派的認同, 意圖利用這一年時間,將立法會變成非法抗爭平台, 破壞香港特區政權的穩定,這次警方的執法, 無疑是釋放出嚴正的警告,反對派議員如果執迷不悟, 後果將會十分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