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局就港台《頭條新聞》侮辱警員發強烈勸諭

通訊局事務管理局共接獲44宗關於3集香港電台《頭條新聞》的投訴,通訊局認為污衊和侮辱警務人員和未有提供適當回應機會的投訴成立。港台違反了《守則》第3章第2(b)段的規定、第9章第15及17(c)段的規定。經考慮個案的情況,通訊局決定向港台發出強烈勸諭,敦促它嚴格遵守《守則》的相關條文。

在去年2月28日一集的內容,是關於多宗死亡個案作出的言論。
在去年2月28日一集的內容,是關於多宗死亡個案作出的言論。
在去年4月10日一集的內容,主持手持揚聲器並作諷刺言論。
在去年4月10日一集的內容,主持手持揚聲器並作諷刺言論。

通訊局指,投訴主要指該三集中名為「驚方訊息」或「驚訊」的環節污衊警務人員。當中34宗投訴去年2月28日播出的一集;6宗投訴3月13日播出的一集;以及4宗投訴去年4月10日播出的一集。

通訊局考慮了個案的相關資料,包括港台提交的陳述,認為該三集的該環節開始時,主持均裝扮成警務人員並以廢物膠袋裹着頸項和雙手,開場時從大型垃圾桶冒出,該環節完結時又返回大型垃圾桶。一般觀眾能明顯察覺到這是惡意的描繪,以侮辱警務人員及傳達偏見,暗示警務人員均被視為廢物,遭人厭惡唾棄。

這與去年2月14日播放的另外一集所包含的描繪類似。通訊局在審議關於2月14日的一集的投訴時,認為有關描繪具有污衊或侮辱警務人員作為一個社會羣體的效果。有足夠理據認為,該三集中類似的描繪亦具有污衊或侮辱警務人員作為一個社會羣體的效果。因此,港台違反了《守則》第3章第2(b)段的規定。

3月13日的一集在播放一名警務人員在一個區議會會議發言的片段時,在畫面加上含意負面的相關標題。這種表達形式令人覺得該警務人員說謊和製造假新聞,導致他聲譽受損。然而,該集中並沒有包含該警務人員的回應。此外,港台亦沒有提供任何資料,解釋曾否向該警務人員提供適當機會,讓他在同一系列節目,或於合理時間內在目標觀眾相近的同類型節目中作出回應。因此,通訊局有合理理由認為3月13日的一集違反了《守則》第9章第15及第17(c)段的規定。

港台顧問委員會主席林大輝認為審議結果十分合理,對港台屢次違反廣播機構節目守則感到遺憾和失望,促請管理層優化現時的監管機制,加强監管確保節目制作的編輯過程和內容能符合《香港電台約章》和《電視節目守則》。又指港台作為公共廣播機構,必須履行公共目的和使命,所有節目制作必須符合有關约章,而製作人員亦必須履行编輯責任,遵守製作人員守則。為避免事件重演,管理層更要為員工加强培訓。

香港理工大學專業及持續教育學院講師陳偉強指出,有關節目被裁定針對投訴成立,反映通訊局掌握確實證據,認為港台管理層必須就事件回應,及向公眾致歉。他批評,港台不單使用納稅人的錢,而且亦佔用大氣電波,惟過去發生類似事件時,往往沒有人要就問題負責。他強調涉及今次事件的人必須問責,向其他港台員工起警剔作用。他又認為港台內部存在結構性問題,質疑有部分高層蓄意包庇報導偏頗、失責資訊的下屬,批評管理層上樑不正下樑歪。他又認為,負責的商務及經濟發展局未有盡監管角色,做事軟弱無力、拖拖拉拉,令港台存在已久的立場偏僻問題得不到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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