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戰爭罪行 文:何君堯、丁煌

人類與戰爭罪行的抗爭是記憶與遺忘的角力。筆者們借此文,邀請大家追憶「第二次世界大戰」(二戰)以來,美國屢屢犯下的眾多戰爭罪行。

首先,大家可從《國際法》角度來斟酌美軍在:

a) 1945年廣島和長崎投下原子彈 (註 1)
b) 1968年越南美萊村屠殺(註 2)
c) 1999年轟炸塞爾維亞(註 3)
d) 2003年關塔那摩灣拘押中心被拘留人員遭受的酷刑 (註 4)與
e) 同年伊拉克戰爭(無聯合國許可)(註 5)

是否構成戰爭罪? 大家應牢牢記着這些戰爭暴行,別讓「健忘症」侵蝕人類的共同記憶。與此同時,「世界司法公義」對美國自有公論。這幾十年來,美國在國際政治舞台上,竭力維護權威,在道德標準上是否有失公允, 大家接着看下去。

在向廣島和長崎投下原子彈之前,美軍在 1944年對東京發動戰略轟炸。隨後,轟炸機進攻蔓延到日本全國其他60個主要城鎮。戰後,一些軍事分析家指出,由於轟炸針對的是民用基礎設施及造成大規模平民生命損失,「日本戰略轟炸襲擊」明顯構成戰爭罪。顯然,美國對《海牙空戰規則草案1923》(註 6)視若無睹。根據此規則,空中轟炸只是在針對軍事目標時,為合法,利用空中轟炸來恐嚇平民老百姓為目的,為非法。

1945年8月6日,美軍在廣島上空投下原子彈。此行動引發人們思考「軍事防禦需求」。顯然易見,原子彈轟炸是出於軍事需求,但是,利用原子彈對付日本的「合理性」早已跌入谷底。美國心中暗藏鬼胎,運用強大軍事力量和原子彈可怕的摧毁力,迫使日本人屈膝、臣服。三天后,美軍舊計重施,在長崎上空投下第二顆原子彈。這第二次毁滅性轟炸的「軍事需求性」與「合理性」更使人難以置信。

可以說,第一顆原子彈爆炸後,日軍策劃的持久抵抗戰鬥開始崩潰,這足以平息戰事,繼而挽救數十萬美國士兵生命,挽救因停戰而避免被炸死的日本士兵和平民老百姓生命。從這個角度來看,美軍沒有必要投放第二枚原子彈。即使有必要,第二枚原子彈也投錯地方,應該針對性投向軍事戰略目標。

「二戰」為世界眾大國提供了一個寶貴教訓,也體現《國際公約》對防止未來世界大戰的價值。

首先,大家要關注《歐洲國際軍事法庭憲章 1945》(法庭憲章)(註 7),根據第6條,「危害和平罪」、「戰爭罪」和「危害人類罪」是國際軍事法庭管轄範圍內的罪行。值得大家注意,「危害人類罪」包括謀殺、滅絕、奴役、驅逐和對任何平民犯下的其他不人道行為。1946年底,聯合國大會一致確認,《法庭憲章》和國際軍事法庭的推理反映了《國際法》的原則。1949年,《日內瓦(四)公約》(公約)(註 8)規定了在戰爭時保護受傷戰鬥人員、戰俘和平民的重要規則。根據《公約》第27條,受保護者有權要求尊重其家庭、習俗和宗教,婦女得到保護,免於強姦和強迫賣淫。第3條是所有四個《公約》的共同條款,它禁止謀殺、酷刑、劫持人質和侵犯個人尊嚴和非法處決。

在上述《公約》的約束下與面對世界媒體的質疑,美國終將殺害500多名手無寸鐵的越南平民嫌疑犯帶到了美萊村受審。美國軍官最初不願意遵守上述《公約》,因為他們隱瞞大屠殺和強姦暴行長達一年之久。經美國媒體爆料後,只有威廉·凱利因下令槍殺平民而被判定有預謀謀殺罪。他被判處無期徒刑,上訴后最終減為10年。1974年,在尼克遜總統的干預下,威廉·凱利被假釋。事實上,他是在家中和情人一起度過了42個月的監禁。這對美萊村死者公平嗎?此外,在越南戰爭期間,「美萊大屠殺」並不是單一事件。

許多人認為「關塔那摩灣拘押中心」是美國在現代歷史締造的一個法律黑洞。被拘留在關塔那摩的主要是基地組織和塔利班政權的官員和支援者。雖然有些被拘留者是軍隊式武裝份子,但他們沒有被視為戰俘。這些被拘留者沒有得到相關《國際法》規則所制定的任何權利。

更糟糕的是,酷刑在關塔那摩十分猖獗。為了規避《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的責任,美國國會訂立了《軍事委員會法2006》法律,將「羞辱」和「有辱人格的待遇」非刑罪化,並區分「酷刑」與「殘忍待遇」,這種僵硬的立法區分跟本就行不通。上述法案不僅暴露了美國虛偽的陰暗面,更對美國人權記錄造成巨大打擊。

從1999年3月至同年6月,北約對塞爾維亞進行高空轟炸,持續三個月。有人認為,這是人道主義式正常干預,但可惜的是,此次是假借制止對阿爾巴尼亞族人的種族清洗為藉口的軍事行動。更令人吃驚的是,「聯合國安理會」沒有授權這次軍事行動。要注意,《聯合國憲章》禁止使用武力,除非安全理事會根據第七章作出決定,或對武裝攻擊進行自衞。顯然,轟炸不是自衞行為。從15,000英尺高處投放轟炸,使無辜平民的生命面臨危險。轟炸一些平民目標導致美國與其盟國之間產生爭端。與美國不同,法國認為,有充分理由相信,轟炸塞爾維亞電視台是錯誤的行動。由於沒有得到聯合國授權的情況下轟炸塞爾維亞,北約和美國在「轟炸塞爾維亞是侵略戰爭」這方面,難辭其咎。

類似無聯合國授權的非法高空轟炸事件,還有2003年美國對伊拉克發動的戰爭。相關的《聯合國安理會第1441號決議》(決議)不能夠被解釋為使用武力的明確授權決定。如果聯合國安理會打算讓美國、英國和其他國家入侵伊拉克,它就會清楚道明。但事實上,此《決議》沒有提及授權事宜。伊拉克並沒有對美國構成安全威脅,這個事實與伊拉克擁有大規模殺傷性武器的虛假指控恰恰相反。伊拉克戰爭到現時為止,仍然被認為是一場危害和平的戰爭。

綜上所述,通過對上述歷史事件的回顧,確實可以讓大家懷疑美國在「二戰」後連續犯下的眾多戰爭罪行。這一切是否能夠提醒美國政府內部自我反省?但至少筆者們的評論有力地說明,自「二戰」結束以來,美國的道德權威不值得尊敬。

註 1: https://zh.m.wikipedia.org/wiki/廣島與長崎原子彈爆炸

註 2: https://zh.m.wikipedia.org/wiki/美萊村屠殺

註 3: https://zh.m.wikipedia.org/zh-hk/北約轟炸南斯拉夫

註 4: https://zh.m.wikipedia.org/zh-hk/關塔那摩灣拘押中心

註 5: https://zh.m.wikipedia.org/zh-hk/伊拉克戰爭

註 6: 《海牙空戰規則草案1923》
https://www.icrc.org/zh/doc/resources/documents/misc/rules-wirelesstelegraphy-19221923.htm

註 7: https://baike.baidu.com/item/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

註 8: https://zh.m.wikipedia.org/zh-hk/日内瓦公约

(閱讀: 英文版)

【Newspaper Article】Junius Ho & Kacee Ting:Time for USA to reflect on war-crime disasters and get disabused of warmongering
(HK China Daily; 25 April 2021)

https://www.chinadailyhk.com/article/164291#Time-for-USA-to-reflect-on-war-crime-disasters-and-get-disabused-of-warmongering

文:何君堯

現任香港立法會議員

國際公益法律服務協會創辦人

文:丁煌

深圳大學基本法研究中心兼職研究員

國際公益法律服務協會顧問委員會成員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珠海經濟特區法治協同創新中心學術委員會委員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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