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官「過冷河」時限應延長 文:陳凱文

上篇文章提到,盡量做到政商分隔,防範「資本滲透」,避免官員和議員獲得「延後利益」,才能減低釋放土地和改革稅制的阻力,從根本上解決香港的深層次矛盾,具體政策包括較多任命草根出身的人加入行政會議,同時規定行會成員退休/辭任之後,必須經過3到5年的「冷靜期」;在挑選俗稱「國家隊」的選委會第五界別上下功夫,以及制定政治捐獻法,禁止任何政治團體及政客收受任何境外和匿名捐獻。

那麼,官員上的安排又應當如何,才能避免他們因為獲得「延後利益」,而在決策上向商界傾斜呢?這個問題,便要從現行機制開始說起。首先,香港自2002年實施主要官員政治任命制度以來,政策局官員便不再是公務員,兩者亦有着不同的離職安排。

首長級公務員方面,他們如想在離職或退休後從事外間工作,將根據其離職前的職級,而有着不同的禁制期和管制期。首長級薪級表第1至3點的公務員,禁制期為6個月;薪級表第4至8點公務員則是12個月;禁制期內通常不會獲批准從事商業性質的外間工作。

至於管制期,則是指首長級公務員從事外間工作前,須向公務員事務局申請,局方就申請作出評審後,再送交離職公務員就業申請諮詢委員會徵求意見,最終由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決定。現時薪級表第8點以下的公務員,管制期為2年,薪級表第8點的公務員,管制期則為3年。

耐人尋味的是,政治任命官員的離職安排,竟然比首長級公務員寬鬆。根據《問責制主要官員守則》第5章規定:主要官員如欲在離職後一年內展開任何工作,在任何商業或專業機構出任董事或合夥人,或獨資或與他人合資經營任何業務或專業服務,必須事前徵詢行政長官所委任的專責委員會的意見。委員會的審議過程必須保密,但所提出的意見則會公開。

值得注意的是,所謂專責委員會的意見,則是沒有法律約束力,即是政治任命官員離職後,既沒1年禁制期,亦沒2到3年管制期,基本上只需事先徵詢諮詢委員會意見,便可展開新工作。這一安排更弔詭的地方,是首長級公務員如在轉為政治任命官員的話,他在離職之後,便毋須再遵守原有的禁制期和管制期安排,而是跟其政治任命官員一樣,象徵性地徵詢一下諮詢委員會的意見,便可「下海」投身商界。

不諱言的說,政治任命官員參與更多政府決策,亦有機會接觸更多政府機密,離職安排應該比首長級更嚴格,至少是2年禁制期、4年管制期,才能算作合理。即使不是更嚴格,亦應跟D8級公務員一樣,像現在安排比首長級公務員寬鬆的情況,不但只不合理,更有機會使到政治任命官員為了獲得離職後的「延後利益」,而在政治決策上向商界傾斜。

問題是:政治任命官員守則的制定權,本身便是由港府自行制定,而現屆政府多名官員,都是由首長級公務員轉職過來。在此情況之下,他們又會願意出手,收緊自己的離職安排嗎?假如現屆政府不願出手的話,又是否無計可施呢?這是一個複雜的課題,但是文章篇幅已經頗長,只好遲點另撰一文再說。

文:陳凱文

學研社成員,香港投資日報主筆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最新文章